执行突围:一起股权回购案如何破解“终本”困局
执行难,难在财产隐匿,更难在“终本”之后无路可走罢了。当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案件暂时陷入僵局,但接案律师的真正价值,恰恰体现在这种看似无望的处境中。2024年,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股权回购强制执行案,以一套组合拳打破了“终本”死循环,最终实现全额回款,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突围路径。
从仲裁胜诉到执行僵局
案件背景并不复杂。2022年,一家私募股权基金因目标公司未能完成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依约要求创始股东王某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涉及金额约1.2亿元。仲裁庭支持了基金的全部请求,裁决王某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但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名下登记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0万元,房产、车辆均已设定高额抵押,执行法院在依法查控后,于2023年5月作出“终本”裁定。
基金方此时面临两个现实困境:一是王某长期居住在境外,国内仅有妻子和未成年子女;二是其名下核心资产——一家科技公司的60%股权——估值虽高,但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且王某不配合清算,股权拍卖面临流拍风险。大多数律师在此阶段会建议客户等待股东下落明确或收集拒执罪证据,但接案律师选择了另一条路。
穿透:从股权到“附属权益”
执行律师的突破口,在于重新解读“股权”这一财产的完整内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股权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律师注意到,王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还附带一项关键权利:根据公司章程,持有该60%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核心专利享有排他性许可使用收益权。这项权利从未被任何执行措施触及。
律师迅速向执行法院申请,要求对王某在目标公司享有的“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特定衍生财产权”进行评估并纳入执行范围。这一申请起初遭到执行法官的质疑,理由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附属权益”的独立可执行性。但律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执监234号”案例中的裁判精神:执行标的物上的从属性权利,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原则上应与主财产一并处置。经过两次专题听证,法院最终同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该专利排他许可收益权进行市场化估值,结果为近4000万元。
这时候,律师调查发现王某在境外持有的一家关联公司账户,曾于2022年向国内某供应商支付货款,付款路径显示资金来源为王某境外个人账户。这一线索被转化为协助执行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地区司法协助机制,成功冻结了王某境外账户中的约300万美元。
法律逻辑: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识别革命”
这一案例的核心启示,在于突破了对传统执行财产的认知边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可供执行财产”的理解侧重于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实物资产或明确货币形态。但在数字经济与复合股权结构日益普遍的今天,大量高价值权益被“嵌套”在看似普通的股东身份之中。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本案的成功依赖三个关键判断:其一,股东权利具有可分割性,股权本身包含的财产性权益与身份性权益可以分离执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均可在满足程序条件后转化为可执行标的;其二,公司章程自治空间内的特殊权利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被视为当事人约定的合法财产权,执行法院无权以“无先例”为由拒绝执行;其三,跨境财产的执行并非完全无路,通过联合国《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示范法》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律师可以激活对当事人境外资产的合法追索程序。
行业启示:从“等待”到“创造”
这起案件最终以王某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结束。原因很简单,当法院启动对专利排他许可收益权的拍卖程序,并同步冻结其境外账户后,王某的商业信誉和海外资金链均受到实质性威胁,权衡之下选择全额支付。回看整个执行过程,律师没有等待奇迹,而是通过法律解释和程序创制,“创造”出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从事强制执行业务的律师而言,这一案例至少带来三个方向的认知升级。第一,“终本”不等于终点,而是执行策略转向的起点。第二,财产调查不应止步于“五查”系统(查房产、车辆、存款、证券、工商),而要深入到当事人的商业生态中,发掘合同权利、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债权等“非标资产”。第三,执行律师必须具备跨境法律视野,即便不能实际执行境外财产,通过展示冻结可能性往往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

强制执行从来不是简单的人力博弈,而是法律技术与商业智慧的角力。每一个看似无解的“终本”案件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条未被发现的法律通道。发现它、激活它、落地它,这正是优秀执行律师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