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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里的“遗嘱”:当镜头成为遗产争夺的导火索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264 +人阅读

2024年,一条仅两分钟的短视频,在一位上海企业主离世后,成为其三名子女对簿公堂的核心证据罢了。视频中,这位身家过亿的商人坐在书房里,对着镜头平静地说:“我名下所有的房产和公司股权,全部留给小儿子,其他子女不得干涉。”拍摄者正是小儿子本人。这则看似“便捷”的口头遗嘱,最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引发法律界对“短视频遗嘱”效力的集中讨论。


一条视频,千万遗产的归属之争

该案中,当事人王某生前经营一家中型制造企业,名下拥有上海三处房产及公司60%股权,总价值约1.2亿元。2023年王某因病去世后,小儿子王铭(化名)拿出手机中的视频,声称父亲通过这段影像完成了“遗嘱”。视频中王某虽表述清晰,但全程未提及在场人员,也未显示任何书面遗嘱或公证文件。


王某的长女和次子随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该视频不具备法定遗嘱形式。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层面:其一,视频能否等同于《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其二,即便认定为录音录像遗嘱,其形式是否合法。


法律定性与裁判逻辑

庭审中,法院将目光锁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经审理查明,案涉视频仅有王某一人出镜,不存在任何见证人;视频无头无尾,未能显示录制具体日期;小儿子王铭作为唯一在场且负责录制的人,与遗产继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得担任见证人。法院由此认定,该视频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其“遗嘱”性质无法成立。


案件最终判决:王某的遗产回归法定继承顺序,由三名子女按份继承。小儿子王铭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初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字遗嘱”热潮下的法律边界

这一案例并非孤例。近三年间,随着短视频社交平台的普及,不少中老年人士选择用手机录制“遗嘱”,甚至将其公开上传至抖音、快手等平台。据北京某家律所2024年发布的调研白皮书显示,在受理的涉及数字化遗嘱纠纷中,超过七成因形式瑕疵被法院认定无效。


这些案例暴露出的核心问题在于:公众对“遗嘱自由”的理解往往脱离法定形式要求。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法律都应予以尊重。这种认知偏差一旦遭遇实际诉讼,往往带来始料未及的后果。


从实务角度看,短视频遗嘱最棘手的难题有三:第一是见证人问题,多数人单独录制,无法提供法定数量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第二是真实性和身份确认,数字文件易被剪辑篡改,在缺少完整录制过程记录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难以直接采信;第三是与传统遗嘱形式的竞争关系,如果后存在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遗嘱,短视频记录的效力几乎必然被否定。


给从业者与公众的实务提醒

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该案的启示尤其明确:在接待有遗嘱需求的当事人时,不能仅满足于记录其意愿,更应主动告知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定要求。尤其是面对年轻或中老年客户群体中逐渐兴起的“数字化遗嘱”倾向,律师有责任纠正其将便捷等同于有效的认知误区。


对于企业和公众来说,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同样深远。企业在设计创始人和关键股东遗嘱方案时,不能依赖单一短视频或聊天记录等形式。遗产规划应结合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确保不因形式问题导致意愿落空。家庭成员间若确有订立录音录像遗嘱的需求,务必严格遵守“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且“共同在录像中表明身份、姓名的法定要求。


视频记录只能作为“工具”,而不能替代“程序”。法律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要求,本质上是对立遗嘱人末了说意愿的最大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让小儿子的期望落空,但却维护了继承制度背后更珍贵的价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验证性。


数字时代,遗嘱的形式之辩远未终结

技术迭代不断推动社会关系的重塑,遗嘱制度同样面临现代化命题。未来,区块链存证、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如果能够融入遗嘱订立流程,或许能在保障真实性的前提下大幅降低形式门槛。但在现有法律框架未作修订之前,短视频的“便捷”与其“有效性”之间,仍有一条清晰的界线。


短视频里的“遗嘱”:当镜头成为遗产争夺的导火索

这条界线,既是对立遗嘱人权益的最终守护,也是法律人在数字时代必须保留的专业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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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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