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房产纠纷

律所工位上的“工伤”:专职律师能否认定工伤的法律审视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7 阅读数:502 +人阅读

2024年,一则来自西南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在法律圈引发热议:一名执业三年的专职律师,在前往法院递交材料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地人社局以“律师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工伤认定。律所为其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由省高院裁定撤销人社局决定,要求重新作出认定。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因为当事人身份特殊,更因为它触及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律盲区——专职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律师与律所之间签订的是《律师执业合同》而非传统劳动合同,律所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管理费+提成”方式结算报酬。人社局据此认定,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不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律师每天须到律所考勤打卡,接受律所的案件分配和业务考核,参加律所组织的各项培训会议,其收入虽以提成为主,但律所为其提供了固定的工位、办公设备和案源支持。法院最终认定,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说实在的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


这一判决结果,与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相呼应。司法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与专职律师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依据合同名称或社保缴纳情况来判断,而应当从经济依附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


从经济依附性看,专职律师虽然名义上是“合伙人”或“独立执业”,但绝大多数青年律师无法脱离律所的案源支持、办公资源和品牌背书。他们的收入往往直接来源于律所分配的案件,而非独立承揽业务。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在论坛上直言:“律所收取管理费、控制案源分配、指定办案要求,却用一个‘合作合同’规避了社保和工伤责任,这本身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性挤压。”


从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看,越来越多的律所对专职律师实施考勤管理、业绩考核、着装要求、案件审批制度,律师的执业行为受到律所的严格监督。2024年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与专职律师之间,基于执业管理和业务协作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管理和被管理特征,应当适用劳动法的一般原则。”


这一问题的普遍性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超过六成的专职律师与律所签订的是“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在工伤认定环节,人社部门往往以“非标准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而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同比增长约40%,其中约六成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一趋势对律所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从一方面说,律所应当正视专职律师的职业保障需求,积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保险,避免因个别案件引发连锁诉讼风险。另从一方面说,律师行业也应当在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中明确律师的职业安全责任分担机制,例如在执业合同中加入“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由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对于律师个人而言,了解自身权益边界同样重要。在签订执业合同前,应当明确律所是否提供劳动保护、是否承担职业风险、是否有工伤认定和赔偿机制。在执业过程中,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文件、出差审批单等证据材料,以备发生意外时作为主张劳动关系的佐证。


律所工位上的“工伤”:专职律师能否认定工伤的法律审视

回到开篇的案例,省高院的裁定书写道:“不能因执业方式的特殊性而忽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这句话不仅是对那一纸判决的总结,更是对法律服务行业劳动关系规范化的一次深层拷问。当律师为了当事人的权益奔走在法庭与办公室之间,谁来守护他们的职业安全?答案或许不在于简单的合同定性,而在于法律共同体的共识:每一个为他人权利而战的人,其自身的权利也不应被遗忘。


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 律师事务所; 实质审查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标签:

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