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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律师纠纷调解申请再审:从一起最高法改判案看程序正义的边界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7 阅读数:526 +人阅读

征地拆迁领域,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但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的案例,却因涉及“调解协议是否受司法审查”这一程序法核心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持续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位律师的代理费能否收回,更触及了诉权自由处分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边界。


一起纠纷的来龙去脉

2021年,某省一工业园区征地项目启动,涉及数百户村民。被征收户张某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委托当地一家知名律所的合伙人李某代理维权。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若通过协商或诉讼使补偿款提高,律师按增额部分的15%收取费用。代理过程中,镇政府主动提出调解,张某在律师李某陪同下参与了三次调解会议。最终双方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总额比原方案高出180万元。张某签署调解书后,却拒绝支付27万元律师费,理由是“调解是政府主动提出的,与律师工作无关”。


律所随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律师在场仅提供见证作用,未体现实质性代理成果,判决驳回律所诉请。二审维持原判。律所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该案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


最高法改判释放的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在律师陪同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律师代理成果。最高法提审后指出,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法律咨询、谈判策略支持、对协议条款的风险提示,均属于实质性法律服务。即便调解由政府主导,律师的专业参与也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协议的判断。最终,最高法改判支持了律所关于支付部分代理费的主张。


征地律师纠纷调解申请再审:从一起最高法改判案看程序正义的边界

这一判决释放了三个重要信号。其一,调解程序不构成律师服务的“真空地带”,只要律师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就应当获得相应报酬。其二,司法审查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也要防止一方利用程序漏洞规避合同义务。其三,对于律师代理征地案件时的风险代理合同,法院开始更倾向于保护律师的合理期待收益。


程序正义的深层考量

该案在律师圈引发讨论,不仅仅因为代理费问题。更深层的法律意义在于,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效力是否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在征地拆迁领域,调解协议往往被视为“最终解决方案”,当事人一旦签字,通常很难反悔。但如果调解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或律师确实发挥了关键作用却因程序原因被排除在成果认定之外,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从程序视角看,本案的启示在于: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不应仅限于形式合法性,还需考量其实质公正。当当事人主张调解系自愿达成时,法院不能简单以“意思自治”为由拒绝审查背后的代理关系、谈判过程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最高法通过改判表明,程序正义不仅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应延伸至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行业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于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而言,这一判决是职业价值的正名。但同时也提醒同行:风险代理合同应尽可能明确“律师工作成果”的范围,将参与调解、协商、谈判等非诉讼环节明确纳入服务,避免日后争议。


对于被征收户而言,请律师参与征地补偿谈判并非“可有可无”。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体现在对协议条款的专业解读和谈判策略的精准把握。这一案例也提示当事人:如果律师确实参与了调解并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拒不支付代理费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从立法层面看,该案折射出制度建设的滞后性。现行法律对律师参与调解的成果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未来,最高法有望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或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既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也防止风险代理合同被滥用。


征地律师纠纷调解申请再审案的改判,看似是一个个案,实则是对程序法理的一次生动诠释。在法治进程中,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应当经得起推敲。当调解不再是规避司法审查的“避风港”,当律师的专业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征地拆迁领域的法治环境才能真正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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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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