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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劳动争议:当“老板”身份遭遇劳动法保护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479 +人阅读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中,创始合伙人这一群体往往被贴上“创业者”“老板”“决策者”的标签啊。但是,当创业失败或内部矛盾爆发,创始合伙人被公司“请出”时,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创始合伙人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究竟应当走劳动争议仲裁路径,还是适用普通合同纠纷?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创始合伙人能否主张社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上的特殊保护。


创始合伙人劳动争议:当“老板”身份遭遇劳动法保护

一场被改变的行业认知:创始合伙人诉京深科技公司案

2023年,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创始合伙人劳动争议案在行业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李某作为京深科技公司的三位联合创始人之一,持股比例约为17%,同时担任公司首席技术官,负责核心产品研发。公司成立初期,李某以“技术入股”形式加入,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工作模式——早九晚九、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固定“补贴”、参与决策会议——与普通员工几无二致。


两年后,因经营理念分歧,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李某的职务,停发其“补贴”,并要求其交出公司资产。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逾80万元。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创始合伙人,实际行使股东和高级管理者的权利,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民事合伙或股权关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创始人”身份是否排除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可能。仲裁阶段,委员会以“当事人之间缺乏人身隶属性”为由驳回申请。李某委托律所诉至法院,最终,一审法院作出颠覆性判决:认定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其大部分诉请。


法律分析:合伙人身份不是劳动关系的“绝缘盾牌”

法院的判决逻辑,实则是劳动法领域长期争论的焦点——如何界定“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股东”“合伙人”“高管”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核心依据仍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三项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尽管李某是股东,但他的工作——每日按时出勤、接受项目进度考核、向CEO汇报工作、使用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和账户——完全符合上述“从属性”特征。法院进一步指出:股东身份更多体现投资与收益关系,而创始合伙人实际履行的职能,如参与日常研发、管理技术团队,则落入劳动法调整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当事人可能同时成为公司法上的股东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要提一下,律所在代理中精准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最高法在近年的一份再审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不是排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司法实践中,不应因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而否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一立场对全国法院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行业启示:创业公司如何避免“创始合伙人争议”陷阱

这起案例给企业法务和创业团队带来了多重警示。对于公司而言,若要避免创始合伙人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并要求高额赔偿,应当做好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明确的身份界定协议。在公司设立之初,创始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的角色是投资人、兼职顾问还是全职员工。如果是全职员工,公司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规定薪酬、社保、考勤等制度。若公司希望保持创始人“灵活”管理身份,也可在协议中写清其不适用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并阐明理由。


第二,区分股权激励与劳动报酬。实践中,部分公司以“干股分红”“利润分成”替代工资,这极易在争议中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判决的一个关键因素,正是李某领取的“补贴”按月发放、数额固定,与劳动对价特征高度吻合。建议公司将股权分红与基本工资、绩效考核明确剥离,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


第三,合规处理离职程序。当创始合伙人因经营分歧退出时,公司应同步履行公司法上的股权回购程序与劳动法上的解除程序。如果公司单方面停止发放补贴、收回办公权限,却未能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结语:尊重创业现实,回归法律逻辑

创业初期的合伙关系往往带有浓厚的信任色彩,大家更讲究“兄弟情谊”“共同愿景”,而忽视了法律关系的预设。一旦信任破裂,法律便成为唯一的裁判者。本案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创始合伙人=老板”的刻板认知,重申了劳动法对弱势方保护的本质——不论你披着什么身份,只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提供从属性劳动,就应当享有劳动者权益。


对于法务人员和律师而言,处理创始合伙人争议时,不应仅看当事人名片上的头衔,而要穿透表象,审视其实际工作模式、薪酬结构和被管理程度。劳动法不是商业合伙的敌人,相反,它是厘清复杂商业关系、保护基本权利的基石。在创业热潮与法律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许正是这一系列案例带给从业者最宝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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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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