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的“会见权”之争:谁才是真正的当事人?
2024年夏天,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在华东某中级法院开庭哟。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张明(化名)当庭提出异议:在案件侦查阶段,自己的当事人先后被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见”了七次,而这些律师有的是当事人亲属自行聘请,有的来自当事人所在单位委托,甚至还有一位是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顺道”来访。张明律师质问:“我的当事人到底有几个律师?诉讼律师会见,究竟能见多少律师?”
这一发问引发了旁听席上一阵骚动。看似简单的一个程序问题,背后却是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与“当事人自主意志”之间的深层张力。

会见“变味”:从权利保障到多方博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实践中,律师会见本是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环节。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趋势:部分案件中,同一名被告人先后被多名不同律师“会见”,甚至在不同诉讼阶段出现“律师轮换潮”“会见接力赛”的现象。
笔者在检索近三年公开数据时发现,2023年某省级高院发布的刑事典型案例中,一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主犯在侦查阶段被六名不同律师分别会见,前三名律师均不约而同地建议其“全面认罪认罚”,而第四名律师却鼓励其“翻供”,导致当事人陷入严重认知混乱,最终在审判阶段更换了第五名律师。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特别指出:“频繁更换辩护人、多次会见且律师意见相互矛盾,实质上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发回重审。代理律师在庭后接受行业媒体采访时坦言:“律师会见不是串门聊天,每一次会见都应基于与当事人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而不是沦为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工具。”
谁在“会见”谁?利益链条的隐秘角落
为何会出现“多名律师会见同一当事人”的异常现象?从笔者梳理的案例来看,至少存在三类典型情形。
第一类是亲属“博弈型”。某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各自私下聘请律师,互不通气,甚至互相猜忌。每名律师都会单独会见,试图说服当事人接受各自推荐的辩护策略。被告人夹在中间,既要应对来自不同“利益代表”的压力,又要安抚家人情绪,其意志自由受到严重挤压。代理该案的上海某律所后来在ALB某次行业分享中指出:“律师在会见前应充分核实委托人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避免成为家庭内部权力斗争的工具。”
第二类是单位“干预型”。在一些职务犯罪或企业涉案案件中,涉案企业出于“危机公关”考量,会主动为高管“配置”律师。这些律师有时会先于家属或当事人本人聘请的律师接触当事人。某省高院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显示,某国企高管在被留置期间,该企业法务部门以“关心员工”名义先后安排了三名顾问律师会见,试图劝导其“配合单位协调思路”。后经当事人申诉,法院认定这些会见实质上影响了其供述的客观性。
第三类是同行“竞争型”。这类情形更隐蔽,常发生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某起套路贷涉黑案件,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争取“立功表现”或“量刑优势”,频繁会见同案其他被告人,试图诱导其作出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供述。承办法院在判决书中严厉批评了这一做法,强调“辩护律师会见应围绕自身当事人的权益展开,不得利用会见机会干扰其他被告人陈述”。
法律边界:会见权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一名当事人可以被多少名律师会见”设定明确上限。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5条明确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并按照监管场所的要求办理会见手续。”同时,该规范第28条强调:“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律师代为会见,应当征得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
这实际上隐含了两个核心原则:一是会见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授权,二是会见应当稳定、连续、有效。若律师在会见中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利用会见实施不正当目的,则涉嫌违反律师职业伦理。
笔者注意到,2024年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在向全国律协征求意见的《律师会见规范(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当事人会见律师人数过多、变动频繁的,监管场所应当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明确“同一案件同一阶段一般不得超过两名律师会见同一当事人”。这一动向反映了监管层面对“会见权滥用”问题的关注。
给行业与公众的启示
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的“生命线”,但不是“流水线”。每增加一次会见,不一定是多一份保障,也可能是多一份干扰。对于律师而言,在决定接受委托前,应当核实当事人是否已有辩护人,会见前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了解会见的目的和后果,会见后应当与当事人保持稳定的沟通渠道,而非“一次性”完成任务。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理性认识律师会见的功能:会见不是“比数量”,而是“拼质量”。与其“广撒网”式找来多位律师,不如选择一位真正信任、专业胜任的律师,给予其充分的辩护空间。
回到开头那起案件。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合议庭讨论时特别提到:“法律赋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不意味着被告人必须被律师包围。有效的辩护,始于一次真诚的、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会见。”
这正是“诉讼律师会见多少律师”这个看似冷门的问题背后,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核心命题:在权利与边界之间,如何让律师会见回归初心,真正服务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成为外界力量博弈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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