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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里的工伤:一位执业律师的维权之路给行业敲响警钟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435 +人阅读

2024年夏天,一则关于执业律师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震动啊。当事人周律师是北京某律所的专职律师,在前往外地法院开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当她向律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却被告知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因而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事件迅速将律师行业长期存在的用工模糊地带推至舆论焦点。


周律师的遭遇并非孤例。过去三年间,全国多地陆续出现了类似案件。202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某律所与律师签订《律师聘用合同》,明确约定律所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律师自行缴纳。该律师在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工伤,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驳回。直到二审,法院才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工伤认定。


这些案例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究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是民法意义上的合作关系?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律师在遭遇职业伤害时,能否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从法律逻辑层面分析,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通常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的三项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的工作形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嘛,他们以律所名义对外承接案件,接受律所的管理和考核,甚至需要遵守考勤制度、参加所内培训,这些特征与劳动关系高度吻合。另一方面嘛,律师的收入往往来源于案件提成,自行承担办公成本,在法律层面又带有明显的独立执业色彩。正是这种特殊性,让律所在用工合规上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有个点得说,近年来司法实践已经呈现出明显转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法律关系,而应考察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202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将“律所对律师进行日常考勤、参加例会和业务学习、接受所内纪律约束”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这意味着,律所只要对律师实施了实质性管理,无论合同如何定性,都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从行业影响来看,这一趋势正在倒逼律所重新审视自身的用工结构。过去,不少律所为了规避社保成本,将律师登记为“挂靠”或“独立合伙人”,以此割裂与律师之间的雇佣关系。但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正在急剧升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律所不仅要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还可能面临社保稽核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影响到律所的年度考核和执业许可。


对于律师群体而言,这一系列案件的启示更为直接。执业律师应当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入职时明确要求律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律所以“合作”为由拒绝,律师可以依据实际工作管理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同时,律师也要增强证据意识,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文件等,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


回到周律师的案例,经过近一年的维权,当地人社局最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虽然过程曲折,但这一结果释放了清晰的信号:法律面前,任何行业都不存在用工管理的“法外之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更应成为劳动权益保障的践行者,而非回避者。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必答题。当律师成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他们不仅要为自己维权,更是在推动一个行业走向更合规、更规范的未来。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应当从律所对待律师的合规性开始。


律所里的工伤:一位执业律师的维权之路给行业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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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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