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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迷雾下的责任穿透:一场代理之争背后的法律重构

作者:admin时间:2026-08-11 阅读数:287 +人阅读

2025年初,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在商事法律实务圈引发不小震动。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家民营科技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时,为满足外部对股权结构的特定要求,由创始人李某代为持有两名隐名股东合计30%的股权。三年后,公司因对赌协议触发回购条款,投资人依据显名股东李某的签字要求其承担巨额连带责任。李某则以“实际出资人为代持人”“己方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并在一审中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股权代持协议》。代理该案的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面对的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反复出现的经典难题:当代持协议遭遇外部债权人,责任边界究竟以何为据?


股权代持迷雾下的责任穿透:一场代理之争背后的法律重构

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代持协议本身的效力。双方对该协议真实有效并无异议,真正的角力点在于:李某作为登记于工商公示系统的股东,其对外签署的回购条款承诺,是否因代持关系的存在而免除或转移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抗辩,认为“名实不符”时,应探究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投资人明知或应知代持安排的存在。但二审改判时,合议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逻辑:公司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外部投资人基于对登记状态的信赖而安排交易,这种信赖利益受法律优先保护。即便代持协议真实,若外部债权人无明确恶意,名义股东不得以此作为对抗第三人主张的免责事由。


这个判决之所以值得被反复讨论,在于它精准切中了股权代持制度中最脆弱的神经。长期以来,代持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层面基本被认可,但律所代理此案时检索发现,自2023年以来,各地法院在涉及代持的对外责任争议中,裁判尺度正悄然收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个案中多次强调,代持关系解决的是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内部权益分配,不能当然对抗拥有信赖利益的第三人。这种从“侧重真实意思”到“强化公示公信”的司法倾向转变,对仍在以代持方式解决持股难题的企业而言,不啻为一记警钟。


代理该案的律师团队在庭后复盘时尤其注意到一个细节:投资人在签署回购协议前,曾通过邮件向李某确认“是否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李某回复“是,但股权结构中有部分投资安排”。正是这含混的一句话,被二审法院采信为李某明知代持可能影响外部判断而未主动披露的证据,进而否定了其“善意名义股东”的推论。可见,代持并非一纸协议即可高枕无忧,名义股东的任何模糊表述,都可能在未来责任认定中成为对己不利的口实。


从行业视角看,这起案件的启示超越了个案胜负,直指公司治理的底层逻辑。律师事务所处理过的众多非诉项目中,股权代持曾是搭建红筹架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高效工具,但它在放大融资灵活性的同时,也放大了控制权与责任的割裂风险。当公司融资进入对赌、回购、清算等特殊状态时,这种割裂往往被瞬间击穿,名义股东首当其冲成为债权人追索的对象,而代持人即便最终追偿成功,也往往耗费巨大成本甚至丧失公司控制权。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判决并未全盘否定代持协议的内部效力,二审法院在判令李某对外担责的同时,保留了其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诉权。这种“内外有别”的处理方式,本质上是对法律预期的精细化修复:既维护了商事交易的安全底线,又不彻底关闭契约自治的通道。对于仍处于代持结构中的企业家而言,与其纠结于协议条款的周密,不如正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在监管与司法双重重心日渐偏向“实质穿透”的今天,任何以隐蔽结构替代明晰治理的行为,都必须预设更高的风险成本。


回看这名律师在案件之外发出的实务指引:建议代持股权的企业定期重新评估代持安排的必要性,至少应厘清代持人对外表态的权限边界,避免其以个人名义作任何可能引致公司层面担保的陈述。这些看似微末的合规细节,恰恰是司法裁判中划定义务与责任的实际依据。股权架构的每一个环节,终将从交易撮合的工具,进化为风险分配的基石。而法律代理人的价值,正是帮助当事人在迷雾中看清这条并不总能通往豁免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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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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