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劳动争议:当“准律师”遭遇职场困境,谁为他们的权益撑腰?
2024年初,一起实习律师与某知名律所的劳动争议案在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结,引发法律圈广泛讨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这一看似简单的法律定性,却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在离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加班费乃至社保补缴等核心权益。
一场“灰色地带”的权益之争
原告小王(化名)于2023年通过校招进入某红圈律所北京办公室,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每月实习津贴为4000元,远低于同地区同岗位正式律师助理的起薪水平。小王的主要工作包括整理卷宗、起草法律文书、协助合伙人处理客户咨询等,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周末也经常被要求加班。

2023年底,小王因个人发展规划与律所产生分歧,提出辞职。离职后,她向律所提出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约8万元的请求,遭到拒绝。律所的理由很直接:她是实习律师,不是正式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小王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加班邮件往来以及她独立起草的多份已提交法院的法律文书。她试图证明:尽管名为“实习”,但实际上她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式律师助理无异,律所对她的工作、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具有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法律定性:从“实习”到“劳动关系”的边界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实习律师的法律身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关系的认定遵循“综合判断”原则,核心看三个要素: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简单说,就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固定获取报酬、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实习律师的认定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律师的本质是“在校学生实习”的延伸,属于职业培训性质,不构成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如果实习律师已经完成学业、全职到岗,且实际从事的是律所主营业务中的辅助工作,接受律所日常管理,就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该案判决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后者。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小王已经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非在校学生;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均接受律所统一安排,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每月固定领取的“津贴”实质上是劳动报酬;其工作系律所业务链条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在说实在的形成了劳动关系,律所需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3.2万元。
行业启示:实习律师的“制度性困境”正在被打破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三年来,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法院已陆续出现类似判决,折射出实习律师群体面临的普遍困境。从一方面说,律所将实习律师排除在正式用工体系之外,以“实习”之名规避社保缴纳、经济补偿、劳动保护等法定义务,将其视为“低成本劳动力”;另从一方面说,实习律师又承担着与正式员工无异甚至更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其劳动价值未得到对等认可。
从行业角度看,这种“灰犀牛”式的用工模式正在引发监管和司法层面的关注。2023年12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实习律师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律所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实习待遇。虽然该指引尚未将实习律师直接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但已反映出行业自律的初步尝试。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律师行业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其自身的用工合规性必须经得起法律审视。如果律所在为客户提供劳动法律服务时,自身却长期处于“灰色用工”状态,这不仅是法律逻辑的悖论,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消解。
对律所与实习律师的双向启示
对律所而言,这起案例传递出明确信号:以“实习协议”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做法,正面临越来越高的法律风险。律所应当主动合规,对实习律师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已经毕业、全职到岗、从事实质性工作的实习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保障休息休假权利;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在校生实习,则需保留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实习合作协议等材料,确保法律定性清晰。
对实习律师而言,入职前应当仔细审查协议条款,不必因为身处“名校光环”或“律所品牌”之下就放松警惕。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证据,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习律师应当认识到: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不因身份的“临时”而打折。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为一个实习律师讨回了3.2万元的公道,更在于它宣告了一个事实:在法治语境下,没有哪个群体的权益可以因为是“新人”或“练习者”而被合法化地忽视。法律的尊严,恰恰体现在对每一个微观权利的守护之中。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代理一场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