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纠纷调解如何分辨:从一起最高法公报案例看“调解”与“和稀泥”的边界
法律圈近年有个现象值得玩味:越来越多的商事纠纷在立案后涌入调解程序,但当事人走出调解室时的表情,却从如释重负变成了将信将疑呢。问题出在“调解”与“和稀泥”之间的那条界线,正在被一些执业律师有意无意地模糊。对企业法务而言,分辨这两者不仅关乎个案得失,更直接影响公司纠纷解决策略的底层逻辑。
某头部律所代理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恰好提供了分辨的绝佳样本。该案中,投资方与创始股东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IPO,创始股东须按年化12%的利率回购股权。后目标公司上市失败,投资方主张回购,创始股东则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行。案件进入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后,法庭建议调解。投资方代理律师——来自国内一家以商事争议解决见长的律所——在调解方案中坚持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回购价款的计算基数必须包含已经经过审计确认的净利润,而非创始股东提出的“按原始出资额扣除已分配红利”;二是要求创始股东提供其持有的另一家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履约担保。调解书最终采纳了这两点,投资方在六个月内全额收回本息。
这个案例的戏剧性不在于标的额,而在于调解过程中暴露的分辨难题。创始股东一方曾提出“各退一步”的方案:投资方放弃部分利息,创始股东承诺在两年内分期支付。表面看这是典型的调解折中,但仔细推敲便会发现,该方案将履约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投资方——创始股东名下主要资产早已质押,所谓“两年分期”没有任何增信措施。如果代理律师此时以“调解成功率”为导向劝当事人接受,那便是将调解降格为了和稀泥。
分辨的第一层,看调解方案是否改变了基础法律关系的定性。上述案例中,创始股东试图将“股权回购”这一确定性的金钱债务,转化为“分期补偿”这一带有恩惠性质的不确定债务。执业律师若不能在调解中守住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失去的不仅是利息,更是整个胜诉判决的既判力。真正的调解是在法律关系框架内寻找履行方式的变通,而非重新谈判权利义务本身。
第二层,看调解协议是否具备可执行性。不少调解书读起来皆大欢喜,执行时才发现条款模糊到无法立案。比如“在条件成就时支付”这类表述,条件是否成就、由谁认定、争议如何解决,统统没有下文。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调解阶段就引入担保条款、加速到期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让调解书具备判决书同等的威慑力。前述案例中,投资方律师坚持的股权质押登记,就是给调解书装上了牙齿。
第三层,看调解是否压缩了当事人的后续救济空间。部分调解协议会约定“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纷”,这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对“本案争议”的范围作出精确界定,当事人可能意外放弃了关联交易中的其他索赔权。在一起供应链金融纠纷中,供应商代理律师在调解时发现,采购方试图用一份调解协议同时了结正在履行的三份框架合同项下的全部争议。律师当即要求将调解范围限定于已涉诉的单笔订单,保留了其他合同的独立请求权。这种分辨力,源自对当事人商业安排的整体把握,而非对调解结案率的盲目追求。
从行业视角看,调解与和稀泥的混淆,背后是执业律师评价体系的某种扭曲。当“调解率”成为考核指标,当“快速结案”被等同于“客户利益最大化”,调解便容易异化为律师推卸诉讼压力的出口。但真正负责任的调解,恰恰需要律师投入比诉讼更多的专业判断——因为诉讼有程序正义兜底,而调解的正义完全依赖于律师对法律关系和商业逻辑的精准拆解。
对企业法务而言,分辨律师是在调解还是在和稀泥,有一个朴素的检验标准:让代理律师出具一份调解方案的法律风险对照表,逐项列明调解方案与判决预期之间的差距,以及每一项差距对应的商业对价。如果律师无法清晰说明“为什么让这一步”,那这一步大概率是不该让的。
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但自主处分的前提是充分知情。执业律师的价值,不在于促成一份调解书,而在于确保当事人在签字的那一刻,清楚地知道自己放弃了什么、保留了什么、得到了什么。守住这条底线,调解才是解决纠纷的捷径;越过这条底线,和稀泥便成了新的纠纷源头。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