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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争下的律师函:一场借贷纠纷背后的律所治理困局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7 阅读数:479 +人阅读

2024年初,某沿海城市一家成立十余年的合伙制律所,因内部股权结构引发的借贷纠纷,成为法律圈热议的焦点哟。该所创始合伙人张律师与后续加入的权益合伙人李律师之间,围绕一笔450万元的“合伙人借款”爆发冲突。张律师认为这笔款项是律所对李律师的个人借款,而李律师则坚称这是其购买律所“隐形股权”的对价款。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演变为李律师委托外部律所向张律师及原律所发送律师函,要求返还借款并确认其合伙人权益。这起看似寻常的借贷纠纷,实则撕开了传统合伙制律所股权治理的深层矛盾。


股权之争下的律师函:一场借贷纠纷背后的律所治理困局

律所内部股权结构长期处于模糊地带。与公司制企业不同,合伙制律所的“股权”更多体现为分红权、表决权等合伙份额。本案中,李律师作为权益合伙人,其加入时并未签署明确的合伙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仅有张律师微信中一句“按450万投资额享受分红比例”的承诺。当李律师要求查阅账目、参与决策时,张律师以“合伙份额无书面约定”为由拒绝。此类口头约定、实质投入却缺乏法律形式保障的合作模式,在许多中小律所中普遍存在——老合伙人凭借人脉资源优势把持决策权,新合伙人以资金或业务贡献换取模糊的“分红预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如同雾里看花。


李律师的律师函在法律上构成一种策略性的权利主张。从债权角度,律师函中援引《民法典》第667条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要求张律师返还450万元本金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但从物权或合伙权益角度,律师函又指出该款项实际用于律所办公场地购置和设备升级,属于对合伙事业的“出资”,李律师据此主张确认其34%的隐形合伙份额。这种双重请求权基础,恰恰反映出此类纠纷的核心难点——涉案款项性质难以认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考察款项流转记录、双方沟通、是否有合伙经营事实等因素。如果李律师能够证明款项进入律所账户后直接用于经营支出,且有张律师允诺“分红”的证据,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合伙投资而非民间借贷。


该案的戏剧性转折来自律所的另一位高级合伙人王律师的突然介入。王律师发现,张律师此前以个人名义向律所“出借”的300万元,实际上也被用于支付律所房租和员工工资,但张律师却从未主张过这笔款项是“出资”。这一细节揭示了律所治理的另一怪象:许多律所高级合伙人通过“债权出资”的方式保持对律所的控制,而将新合伙人的投入定性为“借贷”,以此规避利润再分配和决策权稀释。这种财务处理手段,反映出律所在发展扩张阶段,创始合伙人对控制权丧失的深层焦虑,以及相关法律监管的滞后。


此案给律所行业带来的启示是多维度的。第一点,律所的合伙协议不应停留在工商登记层面的模板化文本,而应像公司章程一样,明确约定入伙退伙条件、表决权分配、利润核算方式、争议解决机制。再讲,款项往来必须保留书面凭证,无论是“投资”还是“借款”,都应在协议中明确定性,避免歧义。更重要的是,律所内部应当建立类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流水、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业务决策等,应定期向所有权益合伙人公开,防止信息不对称滋生信任危机。


李律师的律师函最终并未引发诉讼,双方在行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张律师分期退还450万元本金,并按30%比例补偿李律师多年来的业务贡献收益。但和解协议中刻意回避了“股权确认”条款,这实际上使李律师放弃了合伙人的身份主张。这种结果折射出当下律所股权纠纷处理的普遍困境——法律对合伙份额的认定规则模糊,行政监管缺位,争议双方往往在博弈中消耗大量精力,最终只能以“金钱换时间”的方式妥协。


律所作为知识密集型组织,其核心资产在于人的专业能力和信任关系。当内部股权结构出现裂痕,律师函的发出不再是冷静的法律文书,而是信任崩塌的信号弹。这起纠纷提醒每一位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的同仁:在为客户设计精巧的股权架构之前,或许应先回头审视自己所在律所的治理根基。那份口头承诺、那笔性质模糊的款项,都可能成为撕裂整个组织的导火索。规范从内部开始,信任需要制度护航,这才是法律服务行业行稳致远的基石。


律所股权架构; 律师函; 合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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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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