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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途工伤:专职律师代理意见中的职业风险再界定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262 +人阅读

2024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北京某律所执业律师李某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认定罢了。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行业震动,不仅因为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工伤待遇争议,更在于其核心争议——专职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松散的合作关系还是其实的劳动关系,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律师能否被纳入工伤保险保护网。


李某执业于北京一家规模中等的律所,2023年3月,他受律所指派前往天津某法院领取一份关键的法律文书。在驾车返回北京的京沪高速上,因遭遇前方车辆突然变道,李某紧急避让导致车辆撞向中央护栏,身受重伤。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当李某向律所主张工伤待遇时,律所以双方之间仅为“挂靠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律途工伤:专职律师代理意见中的职业风险再界定

律所的抗辩理由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律师执业许可登记在律所名下,但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律师的社保、案件提成比例均由律师自行协商,律所不发放固定工资,也不进行考勤管理。这种模式在当前律师行业中相当普遍,尤其是中小律所与提成制律师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既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也非纯粹的合伙关系。


案件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后,代理律师团队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如何打破“挂靠关系”这一行业惯性的法律定性。代理意见的核心逻辑建立在三个层面:首先呢,律师执业必须依托律所名义,这是《律师法》的强制性要求,律所对律师执业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这种法定的管控关系远远超越了一般民事合作中的人身依附性;其次,李某接受律所指派外出办案,出行时间、地点、目的均由律所业务安排决定,李某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自主支配权,这构成了其实的劳动管理;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嘛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李某外出取材料正是律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中采信了代理意见的核心观点,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律所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阶段,代理律师进一步强调,司法实践中关于“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已趋于开放,最高法202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发生工伤的事故伤害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虽然可能在多家律所执业,但其与本案律所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


经过两审终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判决书中的论述对行业具有标杆意义:律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律师执行律所指派任务时的人身风险,属于工伤保险制度应当覆盖的职业风险。这一结论实质上确认了,专职律师与律所之间不能简单地以“挂靠”协议规避劳动法下的责任承担。


这起案件给律师行业带来了深层次的思考。对于律所而言,倚仗律师“自负盈亏”的行业惯例来否定工伤责任,在法律上已经站不住脚。律所的管理费用中,应当包含对执业律师职业风险的基本保障。而对于广大律师来说,这起案件揭示了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一个事实:当你为了律所的案件奔波于城市之间,在高速公路上、在陌生法院的台阶前、在深夜加班的电脑旁,你承担的职业风险与任何产业的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


律师行业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过劳死”“猝死”案例,早已提示我们,执业律师并非只有光鲜的专业形象,更有风餐露宿的高强度工作现实。工伤保险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权益,更是律师职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律师以律所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当律所依靠律师的专业劳动获得收益,双方之间就不可能只有“合作”而不谈“责任”。


随着律师行业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日益明确,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也将逐步走向规范。那些以“挂靠”“提成”为名规避社会责任的做法,终将被时代抛弃。对法律人而言,为当事人守护权益的前提,是先守护好自己的执业尊严和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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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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