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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伙伴还是劳动者?从一起创始合伙人劳动仲裁案看身份认定的边界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401 +人阅读

2024年初,一起涉及知名科技公司创始合伙人的劳动仲裁案件在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呢。一位持有公司15%股权的创始合伙人,在被公司罢免职务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主张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合计超过800万元。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指一个长期困扰创业公司和法律实务界的核心问题:创始合伙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从合伙人到“打工人”的身份跨越

该案的当事人王某在2017年与另外两名创始人共同设立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根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王某担任首席技术官,并负责核心产品的技术研发。在长达六年的合作中,王某签署了多份内部管理文件,包括考勤制度、报销审批流程等,公司也按月向其支付“薪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因经营理念分歧,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罢免了王某的CTO职务。王某认为,自己虽持有股权,但日常接受公司管理、按时汇报工作、领取固定报酬,这些特征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而公司则认为,王某作为创始合伙人,其“薪酬”本质是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参与公司决策并承担经营风险,不应享有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典型案例揭示的裁判逻辑

在我曾参与代理的一起北京地区相似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极具参考价值。该案的当事人李某是一名初创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持有公司20%股权,负责市场运营。在公司发展至B轮融资后,因与新任CEO产生战略分歧,被公司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免除全部职务。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委最终驳回了李某的申请。裁决书明确指出,李某自公司成立之初便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其获得的“薪酬”与公司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且其分红比例远高于普通员工。这些事实表明,李某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运营,与公司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该案的关键论证在于三个区分维度:持股比例与决策参与度、收入稳定性与风险承担程度、工作自主性与管理从属性。裁判者强调,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当创始合伙人持有较高股权、能够影响公司决策时,其与公司的关系更接近于资本合作,而非劳务交换。


风险边界与实务建议

从现有裁判趋势看,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对创始合伙人的劳动主体身份采取更审慎的认定标准。但有个点得说,持有少量股权(如5%以下)、技术入股但未参与实际管理的投资人,以及仅为公司提供特定技术服务的“技术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


对创业公司而言,这一模糊地带带来的合规风险不可忽视。一方面,若公司将创始人完全按股东对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在创始人被辞退后可能面临劳动仲裁的合规处罚;另一方面嘛,若按普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在公司解除创始人职务时面临高额的经济补偿责任。


更优的应对方式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就通过《创始人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法律身份,约定其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报酬的性质。实践中,有经验的律师会建议公司与创始人同时签订《股东协议》和《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薪酬标准与一般员工的差异化条款,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创始人职务任免的特别程序。


法律盲区中的商业智慧

创始合伙人劳动仲裁的频发,本质上是创业领域法律供给滞后于商业模式创新的表现。现行劳动法体系以传统的雇主-雇员二元结构为基础,难以涵盖合伙人这一介于投资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混合身份。当创业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认定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


对于正在或准备创业的人而言,这个案例的启示在于:股权不等于“护身符”,合伙也不等于“豁免权”。在创业初期就建立清晰的法律身份界定,远比事后依靠仲裁机构的被动裁决更为明智。正如一位商事律师所言:好的法律结构不是限制创业,而是为创业中可能出现的每一个“意外”提前预留解决方案。在合伙人关系的顶层设计上多花一分心思,就能在公司出现裂痕时少付十分代价。


商业伙伴还是劳动者?从一起创始合伙人劳动仲裁案看身份认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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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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