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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的尽职调查陷阱:当律师的“全面审查”成为责任漏洞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377 +人阅读

2024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融资借贷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一家知名律所被判令向委托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呗。这起案件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关注。事情缘起于一家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额度达8000万元的贷款。为保证交易安全,企业委托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重点核查借款人(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负债、关联交易及涉诉情况。律所出具了一份长达100余页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结论为“借款人资产充足、无明显不良信用及重大法律风险”。但是在放贷后不到半年,借款人即爆发严重债务危机,实际控制人失联。企业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借款人所持有的核心资产在尽调期间已被另案查封,且多笔对外担保未在尽调报告中体现。企业认为律所未尽审慎义务,遂提起索赔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律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性疏漏:一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仅停留在本地,未能覆盖借款人在异地的主要资产;二是对于借款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物,未向相关登记机关核实其权属状态;三是尽调报告中列出“无重大未决诉讼”的结论,但法院查明,在尽调基准日前,借款人已被两家公司提起标的额合计超过2000万元的诉讼,且在公开裁判文书网可查。法院据此认定律所未能履行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在于它触及了一个行业的痛点:律师尽职调查,尤其是借贷场景下受托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到底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过去,很多从业者倾向于认为尽调报告更多是一种“程序性背书”,委托人亦往往将报告作为内部风控的参考。但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委托人聘请律所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其合理预期是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发现潜在法律风险,进而帮助自身作出商业决策。律所一旦接受委托,即应确保尽调范围与委托目的相匹配,尽调方法合法且全面,报告结论有据可依。否则,即便报告形式完备,一旦事实出入造成委托人损失,律所同样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这一法律陷阱并非孤例。从近三年各省级高院公开的类案检索来看,律师在借贷纠纷中因尽职调查被追责的情形正在增多。高频风险点包括:对借款主体实际经营状况核查流于表面、对担保物权属调查未穷尽公开查询渠道、对借款人涉及行政处罚或劳动争议等非诉讼类风险不够重视、在报告中对“不确定性”事件轻描淡写等。还有一种常见困局是,律所为争夺业务,在报价和尽调范围上不断压缩,形成“低价快出”模式,最终导致报告质量粗糙,一旦风险暴露,律师反成最直接的被告方。


值得借鉴的是,近年来部分头部律所已开始探索建立更严密的尽职调查作业标准。例如,北京某知名律所在承接借贷类尽调项目时,明确将“对借款人主要交易对手及前五大债权人的公开涉诉信息交叉比对”“对借款人在多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现场查询”“对报告结论适用‘存疑即保留’原则”等写入内部操作指引。这种做法的底层逻辑是对客户负责,更是对自身执业风险的控制。法律服务不是一纸文件,而是一整套基于事实与法律的专业判断活动。每一个结论、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未来法庭上衡量责任的重要证据。


对于企业法务和关注商业法律风险的管理者而言,这一案件带来的启示同样深刻。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绝不是“花钱买个绿灯”。委托方应当主动明确尽调范围与报告预期用途,同时保留对尽调过程必要的监督与参与权——比如查阅原始查询记录、确认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律师认为不重要”但商业上可能关键的信息等。合同条款中,也应约定清晰的责任划分和报告质量保证机制。法律服务的本质是以专业降低不确定性,而非制造另一种不确定性。


回到案件本身,二审法院维持了赔偿判决,但也在判决说理中肯定了律所在部分环节的勤勉尽责努力。法院同时指出,委托人自身对部分风险未尽注意义务,亦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这一判例并没有简单地将全部过错的“锅”甩给律师,而是在博弈中划出了一条相对清晰的责任边界线。法治环境正是在这种争议与对话中不断健全的。


借贷纠纷中的尽职调查陷阱:当律师的“全面审查”成为责任漏洞

律师这支笔,不是简单的“报告生成器”,而是一柄需要时时自省的法槌。执笔之人,当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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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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