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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讨薪记:当法律守护者成为劳动仲裁申请人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380 +人阅读

2024年深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前执业律师李某站在劳动仲裁庭门口,手中攥着一叠厚厚的证据材料。他曾为无数客户代理过劳动争议案件,但这一次,他坐在了申请人的席位上——他要为自己的劳动报酬讨一个说法。


这起案件在业内引发了不小的震动。李某曾是北京一家知名律所的执业律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李某以提成制方式获得报酬,律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在三年执业期间累计创收超过200万元,但律所以“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与律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其应得的提成奖金及年终奖共计37万余元。


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争议焦点直指一个核心问题:执业律师与律所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上,律所代理律师援引了《律师法》相关规定,强调律师执业具有相对独立性,承接案件、分配工作时间均有一定自主权,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而李某的代理律师则指出,李某需要遵守律所的上下班考勤制度,参加律所周例会,案件分配和收费标准接受律所统一管理,每月领取固定底薪,已形成实际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仲裁庭最终裁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所需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37万余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裁决结果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规模化发展,律所与律师之间的管理关系日趋紧密,多地劳动仲裁机构开始倾向于认定执业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律师向我透露:“过去行业内普遍默认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所只提供平台,律师自负盈亏。但这两年,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机构的态度明显收紧,他们已经将目光投向律师行业。”


这一变化并非空穴来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明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要素进行判断。若律所对律师实施日常考勤、业务分配、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则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从全国范围看,2024年广东省高院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有一则律师与律所劳动纠纷案被列为标杆案例。该案中,律师谢某与广州某律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谢某实际接受律所的管理和考核,律所为其缴纳社保并发放固定薪酬。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律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讨薪记:当法律守护者成为劳动仲裁申请人

这些案例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法律不再允许律所用“自由职业者”的外衣掩盖其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对于律所管理者而言,这意味着必须重新审视用工模式,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意味着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仲裁并非遥不可及的救济途径。


回到李某的案件,虽然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大部分诉求,但案件并未就此终结。律所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行业内人士普遍关注此案的最终结果,因为它可能成为北京地区律师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参考。


值得深思的是,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既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法律的适用对象。当律师自己走上仲裁庭,他们不仅是在维护个人权益,更是在推动整个行业用工规范的透明化进程。这种“自己帮自己维权”的场景,恰恰折射出法律服务行业从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治理转型的必然趋势。


劳动仲裁机构对律师劳动关系的认定,实际上是对行业“灰色地带”的清理。律所与律师之间,既有合作属性,也有雇佣属性,如何界定二者的边界,不仅关乎单个律师的权益,更关乎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度,往往体现在它对内部关系的规范能力上。当律师群体开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这个行业正在完成一次重要的自我净化。而这,或许比任何个案的结果都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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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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