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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与律师的劳动争议:当胜诉收费成为诉讼标的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167 +人阅读

2024年,一起发生在上海某知名律所与资深合伙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在法律圈引发广泛关注呗。争议焦点并挺见的薪酬拖欠或解雇补偿,而是围绕“胜诉收费”这一律师行业特有的收入分配模式展开——律所与律师之间,因一个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的胜诉案件收费分配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这起案件不仅是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更触及了律师行业长期存在的制度性模糊地带:律师的劳动报酬究竟属于工资收入,还是业务合作分成?当胜诉收费的“事后性”与劳动法“按月支付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如何适用?


案例还原:3000万胜诉收费背后的分配之争

2019年,某全国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与资深律师张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该所高级合伙人,月基本工资2万元,另按业绩提取绩效奖金。合同特别注明:张某独立或主导承办的案件,律所按到账金额的15%提取管理费后,剩余85%归张某团队支配,用于支付团队工资、办案成本及张某个人报酬。


2022年,张某团队代理的一起重大商事纠纷案件胜诉,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按照风险代理协议,律所收取胜诉收费3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480万元管理费后,剩余2720万元应由张某团队分配。但律所主张,张某团队在承办该案期间使用了律所的品牌资源、办公场所和行政支持,且律所垫付了大量办案费用,要求将团队分配比例调整为60%。张某认为律所单方变更合同,拒绝接受,双方僵持不下。2023年初,律所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聘用关系,并拒绝支付待分配的1850万元胜诉收费余额。张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律所支付劳动报酬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阶段,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律师的胜诉收费分成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二是律所单方调整分配比例并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仲裁委认为,张某与律所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胜诉收费属于基于劳动付出的绩效报酬,律所未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规,裁决律所支付张某劳动报酬1850万元及赔偿金15万元。律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所与律师的劳动争议:当胜诉收费成为诉讼标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与律所之间兼具劳动管理关系和业务合作关系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律所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关键条款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法院指出,律师的胜诉收费具有“事后性”和“不确定性”,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标准的“按月足额支付”规则执行,将导致律所承担过度支付风险,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实际合作模式、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酌定律所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1200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该判决后被二审法院维持。


法律分析:劳动法与行业惯例的碰撞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律师胜诉收费的法律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但律师行业的胜诉收费,往往需要等到案件终结、执行到位后才能最终确定,收费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若严格适用劳动法,律所必须在未收到收费的情况下按月向律师支付高额绩效,这将给律所带来巨大的现金流压力;若放任律所在收费到账前不支付,律师的劳动报酬又缺乏基本保障。


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尚无统一裁判尺度。部分法院将律师的胜诉收费视为“业务提成”,认定其属于工资的一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有法院认为,合伙人与律所之间更接近合伙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本案判决采取了折中立场,既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又认可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以“公平原则”替代“全额支付”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行业生态的审慎考量。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律所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实践中,不少律所的内部制度或条款行文模糊、程序缺失,甚至与律师协会的规范相冲突。本案中,律所虽主张张某违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制度已向张某公示或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这正是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关键理由。


行业启示:律所治理与律师权益的平衡之道

这起案件对律所和律师群体都具有警示意义。对于律所而言,如果长期将律师视为“合作的业务伙伴”而非受管理的员工,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或模糊制度规避劳动法义务,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律所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合理的做法是,律所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区分“底薪”与“业务分成”的法律性质,对胜诉收费的分配比例、支付时间和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清晰约定,并确保相关制度经过律师代表大会或民主程序通过。


对于律师而言,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工作记录、贡献证明及与律所的往来文件。在本案中,张某能够提供完整的邮件、会议记录和团队内部账目,证明其对案件的实质性贡献,这是其最终获得部分支持的重要基础。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律师行业的天然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完全适配传统劳动法的框架。立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必要探索建立更为精细的规则——例如,参考“不完全劳动关系”或“非典型劳动”的制度设计,在保障律师基本劳动权益的同时,尊重行业惯例和业务规律。这不仅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胜诉收费成为争议标的,法律在保护弱者与尊重行业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平衡本身,或许正是中国律师行业走向成熟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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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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