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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出庭作证被追责:一场劳动争议背后的行业规则重塑

作者:admin时间:2026-08-06 阅读数:258 +人阅读

在多数人的认知中,出庭律师是法庭上的“发言人”,是为当事人利益而战的骁将呗。但是,鲜有人意识到,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句陈述,尤其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或管理者时,其言行本身就可能触发劳动法律关系的敏感神经。近三年,随着法律服务行业内部治理的深化,一类新型劳动争议浮出水面:律所与合伙人、授薪律师之间,因“出庭行为”引发的责任划分与报酬支付纠纷,正悄然成为法律圈高频讨论的焦点。


一个值得关注的样本来自华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某综合性律所的一名授薪律师,受律所指派单独代理一起标的额逾八千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庭审中,因对方当庭提交新证据,该律师在未向律所汇报的情况下,凭借专业判断当庭变更了诉讼策略,认可了部分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最终案件胜诉,但客户以“超越授权”为由扣减了部分律师费,律所遂扣发该律师当季绩效。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律所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将“重大程序决策需经团队负责人审批”列为刚性条款,但该律师认为“当庭应变属于职业基本功”,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提供劳动”行为。仲裁阶段,裁决支持了律所,认为该律师违反内部合规流程,造成律所经济损失超过其个人年度薪酬数倍,构成严重违纪。但是,律所随后依据仲裁裁决,要求该律师赔偿全部扣款损失,却引发了该律师反诉,主张律所制度中“重大决策”定义模糊,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并非单纯的“违反纪律”,而是律师执业行为与劳动纪律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定。从劳动法视角看,授薪律师提供劳动的本质是“运用专业知识服务委托人”,其执业行为受《律师法》及律师协会规范约束,其职业伦理要求独立判断。但当这种“独立判断”与律所内部的“管理指令”发生冲突时,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清晰回答。本案最终在省级高院二审阶段调解结案,律所支付了部分绩效,律师则接受了对内部流程的合规整改建议。但该案引发的行业思考远未平息。


更深层的行业启示在于,该案暴露了律所作为企业,其在用工管理中的“隐蔽陷阱”。许多律所在合伙人层面采用“准合伙”制度,在授薪律师层面却套用普通企业科层制,形成了“双重劳动人格”。当“出庭决策”这一高度依赖个人专业能力的环节被过度制度化管理时,极易触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严重失职”的适用边界问题。若律所制度设计未能区分“执业自主权”与“劳动服从义务”,其单方降薪或追究责任的行为,将大概率被仲裁机关认定为违法。


对于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而言,这一案例的实务参考价值在于:其一,律所内部的执业指引应当将“出庭应变权”进行分级授权,明确何种程度的策略变更属于执业常态,何种属于需报备的重大事项,绝不能笼统使用“重大”一词模糊处理。其二,律师个人需要建立证据留存意识,在做出关键庭审决策时,即便无法即时汇报,也应在庭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层报备,并保留邮件或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自己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非“擅自做主”。其三,律所依据内部制度追责时,必须完成民主程序与公示义务,否则将面临制度无效的法律后果。


出庭律师终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成员,其劳动权益的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质量。当律所的“管理天性”试图压抑律师的“专业本能”时,我们需要的不是非此即彼的站队,而是基于劳动法与律师法的交叉地带,重建一套更具弹性的协同规则。这既是对个体职业尊严的尊重,也是法律服务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门槛。在规则红线重新绘就之前,每一次庭审发言,都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一端指向当事人的胜诉利益,另一端则悬着律师自身的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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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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