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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声誉的边界:律师名誉侵权案件中的执业资质审查逻辑

作者:admin时间:2026-08-22 阅读数:269 +人阅读

2024年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在法律界引发不小震动呗。一家知名律所因在公开声明中点名批评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具备代理资格”“专业能力存疑”,被对方以名誉侵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律所的评论属于正当学术批评,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却改判认定,涉事律所在未核实对方律师执业状态的情况下,使用了具有贬损意味的表述,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删除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逆一转之间,体现出司法实务对律师执业资质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微妙平衡的新近思考。


案件的具体情境并不复杂。涉事的A律所与B律所在同一城市承接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业务,双方此前因一次项目委托产生竞争摩擦。A律所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严正声明”,指称B律所某合伙人的律师执业证“已过期未年检”,并称其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存在程序违法风险”,建议委托人谨慎选择。B律所随即起诉,并提交了该律师的执业证、年检记录及司法局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庭审中,A律所辩称其声明基于行业监督的善意,属于对法律服务的评价范畴。但是法院查明,A律所发布声明前并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核实,仅凭网络检索的滞后信息即作出断言。


此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值得征地拆迁领域乃至整个法律服务业重视,在于它划定了两条清晰的法律边界。其一是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名誉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事实陈述的虚假性”或“意见表达的非正当性”。当一家律所公开指称竞争对手不具备律师资质时,这并非单纯的意见表达,而是对可验证事实的陈述。既然是可验证事实,发表者就负有合理的核实义务。网络公开信息存在滞后性、片面性,以检索结果替代官方核验,在司法上被认定为主观过错,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其二是关于律师执业资质问题的公共利益属性与商事竞争行为的区分。律师执业资质确实关乎委托人权益和司法秩序,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相关评论享有更高的容忍度。但法院在本案中指出,A律所声明发表于双方竞争激化的背景下,其措辞指向具体个人,并直接呼吁委托人“谨慎选择”,这已超出一般性行业建议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商业竞争对抗色彩。公共利益属性不能成为不当竞争行为的全面豁免理由,当言论从监督滑向贬损,法律的天平便会倾向保护个人的职业声誉。


此案对征地拆迁领域的当事人和律师同行均有直接启示。对当事人而言,甄别律师资质理应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查询渠道,而非同业之间的互相指控。一家律师的专业能力,最终体现在案件推进的实质质量上,而非宣传文本中对他的褒贬。对律师同行而言,竞争虽属常态,但以未经核实的信息攻击对手,不仅无法赢得市场,反而可能招致比败诉更沉重的法律责任。执业资质之辩的底线,在于核实之后再开口,在于批评之时不越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正是建立在每一位从业者对规则、对事实、对同行声誉的敬畏之上。


专业声誉的边界:律师名誉侵权案件中的执业资质审查逻辑

名誉权的保护与言论自由的表达之间,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但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涉及执业资质这一专业评价领域,核实义务是言论正当性的前提。当每一句对同行的评价都有事实依据,整个法律行业的生态才可能更加健康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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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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