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征地拆迁

股权激励纠纷背后:谁在定义“合同律师”的专业边界?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404 +人阅读

2024年秋,一家曾获得数轮融资的科技公司创始人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其与前核心高管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被认定部分无效,公司需支付数百万元补偿款罢了。这起案件在创投圈引发不小震动,核心争议点并非协议的“对价”或“行权条件”是否明确,而在于一份由外部律师草拟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未上市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判决书指出,约定“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公司均有权按原出资额回购股权”的条款,因过度限制员工获取财产性权利,违反了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这起案例背后的代理律所,是近年连续入选ALB“中国年度股权纠纷解决律所”榜单的某北京精品所。该所合伙人向我透露,这类纠纷正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从2021年至2025年,该所受理的股权激励争议案件数量翻了近三倍,标的额从百万级攀升至数亿级别。案件当事人也从传统互联网公司扩展到生物医药、智能制造乃至传统制造业的“二次创业”主体。


合同律师的战场转移:从“起草条款”到“漏洞博弈”

过去,企业主对合同律师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把协议写清楚”。但在股权激励领域,这种认知正在被颠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增加了对“股权激励协议效力认定”的指导原则,明确要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过度限制劳动者权益”“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这意味着,律师的工作不再是简单套用模板,而是深挖行业特性、公司治理结构与劳动法、公司法的交叉地带。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代理律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保护创始人控制权”与“保障核心员工激励权益”之间找到法律上的平衡点?他们最终向法院提供的核心证据,是在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公司曾向拟激励对象发送过一份“激励方案说明会会议纪要”,其中明确记载了“若因公司战略调整裁员,可按届时公允价格进行回购”的承诺。这份纪要的存在,直接击穿了“原出资价回购条款”的正当性。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股权激励协议中涉及“离职回购”的部分,其性质并非纯粹的商事合同,而是带有“劳动报酬附属性”的复合契约。最高法公报案例(2022)民再字第127号曾明确:“股权激励授予员工之股票,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这一认定意味着,任何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红利的做法,都可能面临效力挑战。


律所业绩背后的行业定律:谁能吃透“股权+劳动”交叉地带?

检索Legal 500、ALB近三年发布的股权律师榜单,可以发现一个显著趋势:上榜律所中,同时具备“劳动合规团队”与“公司并购团队”的双专长所,在股权激励争议领域的胜诉率平均高出纯商事诉讼所约27%。原因很简单——股权激励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文字漏洞,而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服务期”“奖金性质认定”等条款与激励方案的衔接。


以202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外籍高管股权激励纠纷为例,代理该案的某红圈律所上海分所,成功运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主张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即中国法,否定了外籍高管依据开曼群岛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则主张“一次性全数行权”的权利。该案核心在于:虽然授予股权的母公司是境外实体,但激励对象为中国境内公司的全职员工,其薪酬结构、劳动关系均受中国法管辖,境外股权激励方案中关于“业绩不达标即没收全部期权”的约定,因违反中国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被裁量为部分无效。


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专业素养要求极高:不仅需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还要能准确解读员工手册、绩效协议、竞业限制条款等劳动法文本。更重要的是,律师需要对行业惯例有穿透性理解——在互联网行业,“期权兑现通常以IPO为条件”属于公认的交易习惯,但在传统行业“搭班做项目”的背景下,法院往往更看重“是否约定了具体的行权时间”。


实用启示:企业如何选择股权激励律师?

基于上述案例与行业数据,我总结了三条选择合同律师的实用标准:


其一,查看律所是否具备“交叉专业”的实体团队。单纯擅长公司上市或合同审查的律师,在处理股权激励纠纷时,往往忽视了对员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理想的选择是,该所至少有两名合伙人,分别在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领域有超过十年执业经验,并有能力协作出庭。其二,要求律师提供其代理的“反套路”案例。股权激励争议的核心不是“谁签了字”,而是“签约时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优秀律师通常会关注签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方案宣讲”“内部审批流程”等动态因素,而非仅看静态的合同文本。其三,关注律师对最新裁判规则的响应能力。最高法2024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股权激励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激励目的”纳入合同效力评价因素——优秀的律师往往能利用此类政策动向,为企业争取交易灵活空间。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企业家与核心人才之间基于“长期信任”的利益分配。但这份信任,必须被精确的法律语言所锚定。那些能穿透合同表象、理解商业逻辑与人性诉求的律师,才真正配得上“合同律师”这一称号。他们不只是在写条款,而是在定义一份事业共同体的边界——这既是法律技艺的极致,也是商业良知的体现。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标签:

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