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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师的刑事合规红线:从一起合同诈骗无罪案看专业辩护的价值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7 阅读数:386 +人阅读

2024年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的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啦。这起案件的核心当事人是一名执业十余年的合同律师,其因代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采取的特殊取证方式,被控合同诈骗罪。案件历经三年,从一审有罪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最终无罪,折射出法律服务领域刑事合规的深层命题。


案例回溯:取证边界与刑事风险的碰撞

该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2019年,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委托律师王某代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一份补充协议的原件被对方当事人声称丢失。为证明协议的真实性,王某在征得己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相关渠道获取了该协议的电子扫描件,并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对方当事人随即报案,称王某“伪造证据”并“骗取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关键证据,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非法获取工程款利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判决在法律界引发强烈震动。多位合同法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指出,如果将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取证行为等同于“合同诈骗”,将严重破坏律师执业的安全预期。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律师行为的本质

从刑法理论角度看,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本案中,王某获取的电子证据与原件完全一致,并未改变事实本身。其行为本质上是对证据调取手段的变通,而非对事实的捏造。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律师在代理合同纠纷时,经常面临证据缺失的现实困境。如果律师每一步取证行为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案的转折点出现在重审阶段。辩护律师团队精准切入:一方面通过技术鉴定证明电子扫描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嘛强调王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其代理费与胜诉结果并无直接挂钩,且整个取证过程均有当事人书面授权。


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书明确指出:“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证据收集行为,只要不改变证据实质,不伪造事实,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行业启示:合同律师的刑事合规路径

这起案例为合同律师敲响了警钟,也提供了宝贵的合规参考。首先,律师必须坚守“事实真实”这一底线。无论取证手段如何变通,不得改变或捏造事实本身。其次,程序合规至关重要。本案中王某正是因为保留了当事人的书面授权,才能在后续辩护中获得有利地位。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案件也促使法律界重新审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容易将民事违约行为与刑事诈骗行为混为一谈。律师在代理合同纠纷时,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区分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陷入刑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以来,全国多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已经体现出更加审慎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强调,对于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应当优先适用行业规范进行规制,不宜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合同律师的刑事合规红线:从一起合同诈骗无罪案看专业辩护的价值

结语:专业辩护的社会价值

这起合同律师无罪案,最终以法治的胜利告终。它守护的不仅是一名律师的职业尊严,更是所有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执业安全底线。在合同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律师既要熟练掌握合同法专业知识,也要具备刑事合规意识。唯有在规则框架内行使辩护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让法律服务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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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