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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是“抢房子”:从一起征收补偿案看律师如何破解“执行难”

作者:admin时间:2026-10-25 阅读数:241 +人阅读

征地拆迁领域的强制执行,长期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呢。一边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合法暴力”,一边是被征收人手持补偿协议却拿不到安置房的“胜诉白条”。近三年来,法律圈讨论的焦点已悄然从“能不能强拆”转向“判了之后怎么兑现”——尤其是当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时,强制执行如何不沦为法律白条,成为检验律师实务能力的试金石。在这个领域,真正“实力强”的律师,往往不是声音最大的,而是能在执行程序的夹缝中找到杠杆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刊载的一起案例颇具代表性。某省会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李某与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两套安置房及过渡费。协议签订后,区政府以“规划调整”为由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过渡费也只支付了首年。李某起诉后胜诉,判决责令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但判决生效后,区政府仅出具一纸“情况说明”,称安置房地块已调整为绿地,无法履行,提出以远低于市场价的货币补偿替代。当事人拿着胜诉判决,却陷入“判了等于没判”的境地。


强制执行不是“抢房子”:从一起征收补偿案看律师如何破解“执行难”

接受委托的律师没有重新起诉,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步看似平常,实则是多数被征收人容易忽略的路径——行政协议案件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而非另行提起履职之诉。执行程序中,律师申请法院向区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调取规划调整的审批文件,发现所谓“绿地调整”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且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律师据此向执行法院提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采取罚款、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法院最终向区政府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另行落实了安置房源。这起案件的突破口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冷僻,而在于律师精准抓住了“判决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对抗执行”这一执行异议审查的核心逻辑。


这引出一个实务中反复被讨论但常被误读的问题:征地领域的强制执行,律师的作用究竟在哪里?不少人以为强制执行就是“帮政府拆房子”,这恰恰混淆了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性质。在行政协议履行类案件中,律师代理被征收人申请强制执行,本质是借助司法权督促行政机关履约,是对“行政优益权”的合理制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列举的罚款、拘留、司法建议等措施,在实务中适用率极低,但“备而不用”本身即构成压力。善于运用执行程序的律师,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违约事实、损失证据与执行威慑手段组合使用,而非单纯等待法院“做工作”。


从行业视角看,这类案件折射出三个实务要点。其一,执行依据要“锁死”。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主文常写“继续履行”,但履行的、期限、标准需在诉讼阶段就请求法院明确,否则执行阶段容易陷入“执行不明确”的僵局。其二,执行时机要“卡准”。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但涉及安置房交付的,应尽早申请,避免被执行人借“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制造履行障碍。其三,救济路径要“分层”。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检察监督,层层递进,律师需要判断何时启动检察监督程序——这在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往往是打破地方保护的关键一环。


回到婚姻家庭栏目的语境,征地拆迁案件看似与家事无关,实则深度交织。安置房指标、补偿款分配、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分割,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笔者接触的一起案件中,老人去世后宅基地房屋面临征收,五个子女因补偿协议签订主体资格争执不下,执行阶段又因其中一人占用房屋拒不腾退而陷入僵局。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家事调解,促成补偿款提存分割方案,才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结局。这类案件提醒我们:征地强制执行从来不只是行政法问题,它最终要落到一个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上。


强制执行的实力,不体现在声势上,而体现在对程序的精细把握和对当事人真实诉求的理解上。胜诉判决是起点,兑现权益才是终点。当律师能在一纸判决与一栋安置房之间打通最后呢一百米,法治的获得感才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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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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