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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了,他的律师费怎么收?一个“自己给自己代理”的真实案例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414 +人阅读

2024年初,一则消息在北京法律圈悄然传开: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张律师与同为律师的配偶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这场离婚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张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自己给自己代理”——他以当事人兼代理律师的双重身份出庭,并按律所标准向自己收取了每小时3500元的律师费,这笔费用最终被列入夫妻共同债务清单,要求配偶承担一半。


这一戏剧性情节迅速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律师给自己的离婚案代理,律师费究竟该怎么算?配偶有义务为对方的“专业服务”买单吗?


律所里的离婚案:当律师成为自己的当事人

张律师与妻子同为执业律师,结婚十年,育有一子。离婚时,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的划分均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多项股权权益的评估与分割,案件复杂度远超普通离婚纠纷。


律师离婚了,他的律师费怎么收?一个“自己给自己代理”的真实案例

张律师认为,自己常年处理商事争议,对婚姻家庭法也有深入研究,由自己代理既能节省成本,也能确保案件质量。于是,他以律所名义出具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上写明“代理律师:张某某,收费标准:每小时3500元”,并自行签字确认。在诉讼过程中,张律师的庭审表现确实专业——从举证到质证,从辩论到调解,无一不体现出资深商事律师的功底。


但妻子一方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张律师自认代理费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用共同财产支付,这合理吗?


当“专业服务”撞上“配偶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案件时,对律师费问题进行了单独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律师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而在于张律师单方面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并将服务费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张律师的代理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其个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利益最大化——他争取抚养权、分割更多财产,这些诉求与其配偶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换言之,这位“代理律师”的立场天然与“当事人配偶”不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代理费从法理上不具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属性。


法院最终认定:张律师向自己收取的代理费,属于单方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他确实付出了专业劳动,这份劳动的价值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而非转嫁给配偶。


行业启示:律师执业伦理的“隐形边界”

这个案例在律师圈内引发了深层反思。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离婚财产分割的技术问题,但其背后触及的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一个核心命题:当律师同时成为当事人,代理行为的效力和成本承担边界在哪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并未禁止律师为自己代理。但是,“自己代理”在实践中面临诸多伦理风险:其一,律师以代理费名义从共同财产中划扣费用,可能构成隐性转移财产;其二,律师同时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其诉讼决策完全个人化,配偶方无法通过常规方式监督代理行为的合理性;其三,律师费定价缺乏客观参照,易引发“自我定价”的公平性质疑。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婚姻家庭律师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技术,更要警惕收费模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潜在侵蚀。一个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时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收费结构与财产归属的关系,避免在后续纠纷中产生“自己给自己付钱”的尴尬局面。


回归法律的本意

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律师放弃了对“代理费”的主张,双方就其他财产达成了大致对等的分割方案。但这件事留下的法律思考远未结束。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庇护专业人士的技术优势,而是为了在每一个具体的权益冲突中,找到最公平的平衡点。当律师引以为傲的专业身份,成为向最亲近的人主张费用的筹码时,我们或许应该重新审视:法律服务的价值,是否应当超越“谁有技能谁定价”的简单逻辑,回归到“谁受益、谁负担”的朴素公平原则。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这起案件提醒我们:专业能力是工具,伦理边界才是护栏。在代理关系与婚姻关系交织的特殊场景下,一个智慧的律师更应当主动选择回避自己代理,将专业判断交给客观的第三方。这不只是对当事人家属的尊重,更是对律师职业尊严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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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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