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民间借贷

执业律师工伤认定中的“真假律师”之辨

作者:admin时间:2026-08-03 阅读数:353 +人阅读

一起看似寻常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却将“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推向了法律适用的聚光灯下罢了。2024年,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在律师行业内引发广泛讨论:一位执业律师在前往外地开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以其与律所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而律所与律师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判决书中的一段说理被法律界反复引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律师接受律所管理、从事律所有偿业务、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这并非孤例。司法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突破7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绝大多数。随着律师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律师因公外出、加班、驻场等职业行为产生的伤害事故日益增多,但工伤认定之路却往往比普通劳动者更为崎岖。问题根源在于,律师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模糊地带。


现行法律框架下,律师与律所既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也非纯粹的合伙关系。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执业受律师事务所管理。但实践中,律所与律师之间既有工资制、提成制等经济分配方式,又存在合伙人、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等多元身份。这种“类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使工伤认定陷入“真假律师”的身份困局——社保部门常以“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而法院却往往从实质用工角度作出相反判断。


执业律师工伤认定中的“真假律师”之辨

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反映了规则供给的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虽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标准,但对律师这类特殊职业群体并未给出针对性指引。而《劳动合同法》将律师明确排除在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更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有学者指出,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动法上的灰色地带”,需要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出发作出判断,而非机械拘泥于合同名称。


从行业启示看,这起案件至少带来三重思考。其一,律师自身应增强职业风险防范意识。在执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时,应及时留存出差审批记录、交通票据、开庭传票等证据,不能因为“自己懂法”而忽视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要求。其二,律所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大量律所尤其是不足十人的小型律所,并未为律师建立完备的考勤、出差审批、薪酬发放记录制度,这直接导致工伤认定中事实查明困难。其三,社保经办机构与司法机关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知需要迭代。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是以智力劳动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其职业伤害保障不应被制度边缘化。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上海等地已出现律所为执业律师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工伤保险补充的实践,部分大型律所开始探索将执业律师纳入社保体系。这些探索虽是个体选择,却为行业治理提供了改革样本。长远来看,修订《律师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劳动法适用规则,方是治本之策。在制度完善之前,司法裁判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路径,无疑为执业中的律师提供了一道审慎而温暖的防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更在于对真实社会关系的回应。当法庭上的辩护者坐在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席上,法律对“劳动者”三个字的界定,便不再只是抽象的法条问题,而是关乎每一位法律从业者职业尊严与生存保障的现实命题。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标签:

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