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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版权之名:从一起再审改判案看民间借贷中的权利滥用边界

作者:admin时间:2026-09-22 阅读数:512 +人阅读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版权登记申请量持续攀升,但与之相伴的,是部分市场主体将版权制度异化为阻却债务履行、对抗强制执行工具的现象。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抢先将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甚至抵押物设计图进行版权登记,再以"权利人"身份提起侵权诉讼或申请再审,试图借助知识产权程序拖延甚至推翻原生效裁判。此类操作在2023年至2026年间,已成为法律圈高频讨论的灰色地带。版权保护申请再审,究竟是权利救济的正当通道,还是程序滥用的新马甲?值得每一位法律实务工作者警惕。


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再审案件,较为典型地揭示了这一争议的司法态度。案涉当事人甲某与乙某之间存在多年民间借贷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甲某应向乙某偿还本息合计逾三千万元。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甲某突然以"著作权人"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主张乙某在诉讼中提交的《还款计划书》系其独立创作的管理文本,乙某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侵害其著作权,并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借贷判决。甲某提交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在借款纠纷一审判决后才完成的版权登记证书,登记与《还款计划书》文字表述高度一致。


警惕以版权之名:从一起再审改判案看民间借贷中的权利滥用边界

代理乙某的律师团队在再审审查阶段敏锐指出,该《还款计划书》本质上是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凭证,其由双方协商确定,体现的是共同意思表示,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独立创作"的独创性要件。更重要的是,甲某取得版权登记的时间节点,恰在借贷判决生效之后、执行程序启动之际,其目的并非保护文学艺术成果,而是通过制造"权利冲突"假象,阻却生效判决执行。律师团队进一步调取了甲某在同一时期针对其他债权人的类似操作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行为构成对版权登记制度的系统性滥用。


再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甲某的再审申请,并在裁定书中明确:版权登记属于形式审查,不能对抗在先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明显缺乏独创性的法律文书申请版权登记,并据此启动再审程序的,构成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这一裁定,实际上为民间借贷领域频发的"版权碰瓷"划定了司法红线。


从法律逻辑上分析,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版权保护与债权实现的效力位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事实本身。借贷合同、还款计划、对账单等法律文书,其功能在于记录交易事实、明确权利义务,表达方式受制于交易习惯和格式要求,通常不具备独创性。即便个别文书在措辞上体现了一定个性,当其作为债权凭证进入诉讼程序时,其证据属性优先于作品属性,对方当事人对该文书的复制、提交,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构成侵权。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手段,更不应成为债务人利用版权登记制造"新证据"、拖延执行的通道。


对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而言,此案提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借款人在债务逾期后,可能抢先对借款合同、担保文件甚至抵押物权属证明进行版权登记,进而以"权利人"身份发起行政投诉或侵权诉讼,迫使出借人陷入多线作战。对此,出借人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应尽量采用书面签署、多方留痕的方式,必要时对关键债权文书进行时间戳固定或公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应止步于版权登记证书的形式审查,而应追溯登记时间、登记动机、作品独创性及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联性,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出发,构建抗辩体系。


版权制度的本意,是激励创新、保护表达,而非为失信行为提供程序庇护。当版权登记申请再审沦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拖延战术,司法裁判的明确否定态度,既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知识产权制度公信力的维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每一项程序权利,都应以诚信为边界。越过这条边界,再精巧的版权布局,也终将在再审审查的实质判断中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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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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