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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作者:admin时间:2026-11-02 阅读数:101 +人阅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往往处于证据劣势——借条格式简单、款项交付凭证缺失、利息约定模糊,一旦出借人主张高额本息,借款人常陷入被动。而近年来,一种新的诉讼策略正在改变这一格局:借款人以"法务尽职调查失职"为由,反向追究出借方法务团队或委托律所的责任。这类案件标的不一定巨大,但法律争议点新颖,裁判结果对行业惯例的冲击不容小觑。


从一起1800万元借贷案说起


2023年,某省级高院审结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事实如下:A公司通过其常年法律顾问B律所进行尽职调查后,向C公司出借18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8%。借款到期后C公司未能偿还,A公司起诉要求还本付息。C公司抗辩称,B律所在放贷前出具的尽调报告中,对C公司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导致A公司"明知风险仍放贷",C公司据此主张借款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被诱导借贷"产生的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大部分诉请,认为尽调瑕疵不影响借贷合同效力。C公司上诉后,二审高院作出了改判:法院认定B律所的尽调报告在应收账款核查环节存在明显疏漏,但该疏漏属于A公司与B律所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问题,不构成C公司免除还款责任的理由;但是,法院同时指出,A公司作为专业出借方,未对尽调报告中的异常数据作进一步核实,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将逾期利息从年利率18%调减至LPR的1.5倍。这一判决虽未颠覆合同效力,但对"尽调免责"的行业惯性提出了警示。


尽调失职能否成为借款人的抗辩武器


上述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出借人委托的尽调机构存在过失,借款人能否据此减轻或免除还款义务?从合同法角度看,尽调报告是出借人与律所之间委托合同的产物,借款合同则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独立法律关系,二者原则上互不影响。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审查出借人在放贷决策中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如果尽调报告已提示风险而出借人视而不见,或尽调过程存在明显瑕疵而出借人未加核实,法院可能在利息、违约金等附随义务上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调整。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这对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提出了一个实务问题:尽调报告的"免责声明"条款是否足够?上述案件中,B律所在报告末尾附有标准免责条款,声明"报告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但法院认为,该条款不能免除律所在核查关键财务数据时的基本注意义务。换言之,尽调机构不能以格式条款完全切断自身责任,出借人也不能以"已委托尽调"为由主张自己毫无过错。


对民间借贷业务的启示


对出借人而言,尽调不是走过场。委托律所出具报告后,法务团队应对报告中的异常项作二次核实,保留核实记录,这在诉讼中可作为已尽审慎义务的证据。对借款人而言,若确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依赖了存在重大瑕疵的尽调报告而放贷,可在利息调减、损失赔偿等层面主张抗辩,但不宜寄望于据此否定借款本金。对尽调机构而言,标准免责条款的保护力正在收窄,核查程序的留痕管理比条款措辞更为关键。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在于否定尽调价值,而在于厘清一个边界:尽调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不是责任转移的屏障。民间借贷的各方参与者,都需在"委托专业机构"与"自身审慎义务"之间找到平衡点。法律的保护,始终留给那些既尊重专业、又不放弃独立判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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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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