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工伤认定:谁在为法律人“撑腰”?
2024年初,一则消息在法律圈引发热议:北京某律所一名执业律师在赴外地法院阅卷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该律师家属随后申请工伤认定,却历经波折——人社部门最初以“律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固定职业身份”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案件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这起案件,揭开了法律行业一个长期被忽视的议题: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究竟能否获得工伤保障?
从“法外之人”到“职业保障”:一场迟到的正名
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风险往往被外界低估。他们频繁往返于法院、看守所、客户单位之间,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法庭上突发疾病、在会见当事人时遭受人身攻击,这些并非罕见场景。但是,长期以来,工伤保险制度对这类“智力劳动者”的保护存在空白地带。上述案例中,人社部门的初始逻辑是:律师的工作地点在律师事务所,而非法院、看守所等外出场所,因此呢“外出阅卷”不属于“因工外出”。这一认定在逻辑上存在明显矛盾。
值得关注的是,各级法院近年通过一系列判决,逐步厘清了诉讼代理人工伤认定的边界。202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名广州律师受律所指派赴湛江开庭,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法院最终认定: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外出开庭,属于“因工外出”,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判决的核心突破在于,法院明确将“开庭”“阅卷”“会见当事人”等诉讼活动纳入“因工外出”的范畴,而非机械地局限于“在固定工作场所内完成工作”。

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在诉讼代理人场景中的适用
何以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出现迥异的裁判结果?根源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的解释空间。对于诉讼代理人而言,“工作场所”的边界天然具有流动性:律师事务所是办公场所,法院、仲裁庭、看守所同样是完成法律服务的必经之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推动法院认可了“律师在法院档案室阅卷时突发疾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该案中,律所提交了《律师出所证明》《法院调卷函》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因工外出”证据链,进而驳斥了社保部门“阅卷不属于律师核心工作”的辩词。
另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来自上海。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时,发现在仲裁庭调解期间,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情绪激动突发脑溢血。仲裁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坚持认为“调解室不属于工作地点”,律所代理律师则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提出“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认定律师在仲裁庭内进行调解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这一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仲裁机构等非律所场所内,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受伤,同样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
行业缺口呼唤制度完善
尽管司法实践在逐步突破,但现行制度仍存明显短板。一方面嘛,多数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仍倾向于将“工作场所”限缩解释为律所办公场所,导致律师外出办案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率较高;二来嘛,大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用工关系复杂,往往不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一旦发生事故,维权成本极高。2025年初,某省律协的调研报告显示,全省专职律师中,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72%,而实习律师参保率不足40%。这意味着超过四分之一的律师和近三分之二的实习律师,在履职途中处于“裸奔”状态。
从司法裁判趋势看,最高法近年来反复强调“工伤认定应当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将“律师、法律工作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开庭、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诉讼活动”纳入“因工外出”的典型情形。这一制度风向值得行业关注。
保障法治践行者,方能筑牢法治根基
法律人是法治的守护者,但守护者也需被保护。当律师在赶赴法庭的路上倒下,当法律工作者在调解室中因焦虑而发病,法律不应成为一道冰冷的屏障,而应织密一张有温度的保障网。对律师同行和企业法务而言,至少有三点启示:其一,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购买工伤保险,这是法律底线而非道德选择;其二,律师个人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保留完整的“因工外出”证据链,包括《律师出所证明》《法院传票》《当事人委托书》等;其三,当工伤认定受阻时,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帮助,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正行政不作为。
法治中国的基石,正是每一个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在卷宗中字斟句酌、在路途中奔波不息的诉讼代理人。保障他们的职业安全,不是施舍,而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当法律为践行者撑起“保护伞”,公平正义的光芒才能真正照亮每一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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