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侵权纠纷

拆迁律师与离婚律师的双重身份:一场标的额过亿的财产分割战

作者:admin时间:2026-09-02 阅读数:529 +人阅读

当一纸离婚诉状递到法院,同时牵出三宗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纠纷,这场官司的复杂度便已远超普通家事案件。2024年,华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标的额高达1.2亿元,且核心争议点为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分割,在法律圈引发热议。代理该案被告方的,正是当地一家以行政征收与家事交叉领域见长的律所团队。


案情的戏剧性在于,夫妻二人结婚逾二十年,男方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女方则于2018年起全职在家。2021年,男方名下两个自然村的老宅被纳入当地城市更新计划,其作为被拆迁人签署了补偿协议,共获得货币补偿三千余万元及回迁安置房七套,总市值近九千万元。离婚诉讼爆发时,女方主张上述全部动迁利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男方则抗辩称,两处老宅一为其婚前自建、一为其父亲过世后通过继承所得,且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载明被补偿人为其个人,与其人身属性密切相关,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案法律争议的焦点,恰恰是实践中大量拆迁律师与离婚律师业务交汇的模糊地带。律所团队接案后,没有急于就财产性质表态,而是先梳理了拆迁档案中的三个关键文件:其一,1998年男方翻建老宅时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男方一人,彼时婚姻关系虽已存续,但女方户籍未迁入该村,也未出资;其二,2010年男方父亲去世后,经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明确其中一处宅院归男方个人所有,用以折抵其赡养义务,此协议有全体继承人签字;其三,2023年拆迁指挥部出具的《补偿安置资格核查表》,被安置人口仅列男方一人,未包含女方及子女。基于这些书证,律师团队提出了阶梯式答辩思路:第一层,主张两处宅院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价值应拆分计算,婚前自建部分及继承所得部分对应的补偿份额不属于共同财产;第二层,即便认定部分补偿款属共同财产,也需扣除男方为取得该权益支付的费用、税费及翻建成本,并参考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女方贡献度进行公平分割,而非简单对半。


拆迁律师与离婚律师的双重身份:一场标的额过亿的财产分割战

一审法院对拆迁补偿权益性质的认定,是此案的核心转折。法院认为,拆迁补偿的本质是财产所有权的价值转化,应遵循物权归属原则。男方婚前自建房屋转化而来的补偿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自然延伸;继承所得部分的补偿同理。但法院同时指出,拆迁补偿中的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因户籍内人员增加而获得的面积奖励,具有身份性和家庭保障性质,且部分奖励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一审判决女方分得补偿款及两套安置房,折合总价值约四千六百万元,约占男方所得全部动迁利益的38%。男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例之所以在2025年仍被频繁引述,在于它厘清了三个实务认定标准。其一,离婚分割拆迁补偿时,不是对补偿总额按人头简单划拉,而是要先还原补偿构成中哪些对应婚前财产、哪些对应婚后增值、哪些对应政策奖励,逐项区分后再行分割。其二,被拆迁人身份单一不代表权利单一,若婚后对老宅进行了大规模翻建、扩建,即便产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另一方对新增面积对应的补偿份额仍享有请求权。本案中,女方因缺乏出资凭证及翻建参与证明而未能争取到这部分份额,对当事人及律师均是警示。其三,实践中许多拆迁律师仅关注行政补偿环节,对婚姻关系变化导致的共有人增减预判不足;而离婚律师又往往缺乏对征收法规中“被安置人口”“面积奖励”等专业概念的把握,导致大量案件在谈判初期便错失关键证据固定时机。


这起横跨征收与家事领域的复合型诉讼,折射出都市更新进程中的一个深层命题:巨额补偿款进入家庭后,其法律属性并非天然与婚姻状态挂钩。对当事人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约定并非感情防线的退却,而是权利边界的清晰化工具;对同行而言,单一的部门法知识已不足以应对动迁利益与身份关系交织的复杂局面,跨领域协作或已成为大标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必备技能。拆迁补偿单上的数字固然醒目,但数字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举证策略,才真正决定了它能进入谁的账户、以何种比例分割。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标签:

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