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房产纠纷,揭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法律迷局
2024年,某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额虽但是千万,却在法务圈内引发广泛讨论哟。这起案件之所以“出圈”,不仅因为判决结果推翻了当事人的预判,更因为它触及了房产交易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灰色地带——“让与担保”的法律边界。
案件当事人张某与李某本是多年好友。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600万元。为表诚意,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市价约900万元的商品房,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私下约定:若张某一年内还清本息,李某将房屋过户回张某名下;若逾期未还,房屋归李某所有,债务一笔勾销。
一年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李某遂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张某搬离。张某则认为李某应以房屋抵债后,返还超出债务部分的房屋价值。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所是一家在商事房地产领域深耕十余年的精品所。代理律师在梳理证据时敏锐发现,双方虽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张某在过户后仍实际居住、缴纳物业费,李某从未主张实际交付房屋。这些细节,指向了法律上的一种特殊安排——“让与担保”。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财产形式上转让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若债务清偿,财产返还;若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可就财产优先受偿。这种安排并非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但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最高法院早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就明确: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而应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
代理律师据此提出核心抗辩: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李某虽名义上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实际享有的并非物权,而是担保权。双方约定的“债务不还则房屋归李某”条款,属于“流质条款”,依法应予否定。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这一观点,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损失,而李某须配合将房屋变更登记回张某名下。若张某不履行,李某可申请拍卖房屋以清偿债务。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法律圈内之所以被评价为“最清晰的一次表态”,源于它对三类争议焦点的系统回应。其一,明确了让与担保的识别标准——不能仅看合同名称,而要综合交易背景、价格、占有状态、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实质判断。其二,重申了流质条款的禁止性,债权人不能利用优势地位直接取得超出债权的财产价值。其三,平衡了各方利益——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也维护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避免“人房两空”的极端后果。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起案例为法务人员提供了三条实务红线。第一条是交易结构的设计红线:以买卖形式变相担保,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性质”,且债务到期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绝不能约定“所有权直接转移”。第二条是证据保管的风险红线:企业或个人在涉及大额借贷时,应当保存好所有转账记录、协议草稿、聊天记录,尤其要留存证明双方真实意思的证据。第三条是合规意识的进阶红线:对于“新型”房产交易模式,不能想当然认为“只要能过户就是自己的”,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从来不是无条件的。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起案件折射出近年来房产纠纷的核心矛盾:形式主义与实质正义的博弈。在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的当下,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买卖”“赠与”“抵债”等外观安排,规避监管或规避法律。但是,司法裁判的智慧恰恰在于穿透形式,还原实质。这正是最高法近年来反复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裁判理念的具体落地。
回到张某与李某的故事。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张某分期偿还借款,李某退还房屋并协助过户。一场看似“铁证如山”的买卖纠纷,最终回归到了公平本意。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起案件的价值不仅在于它厘清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在于它提醒我们:在任何复杂的交易结构中,法律始终在那里,但正义需要“看穿”。
这起案件被某省级高院收录为2024年度典型案例,并在多家律所的内训中被反复拆解。它的“最高评价”,不是来自某个奖项,而是来自它带给行业的深层认知——让与担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以物抵债的走捷径方案,在司法审查面前都将现出原形。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