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之外:一起遗产继承案中的合同解释之争
一位企业家去世后,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和一份生前签署的股权赠与协议罢了。两份文件对同一笔股权归属作出相反安排,继承人之间由此对簿公堂。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因为标的额过亿,更因为它把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推到台前: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合同律师能做什么?

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很能说明问题。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持有某科技公司38%股权,2019年与长子签署《股权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15%股权无偿赠与长子,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22年王某去世,其打印遗嘱将全部股权交由次子继承。长子持赠与协议主张权利,次子以遗嘱在后为由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未办理变更登记,权利未转移,判决股权归次子。长子上诉。
二审阶段,代理长子的律师团队没有纠缠于“遗嘱与赠与孰先孰后”,而是转向合同法层面的追问:赠与协议是否附条件或附义务?协议签署时有无对价安排?王某签署协议后是否仍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律师调取了协议签署前后三年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和微信沟通记录,发现王某在赠与协议签署后仍完整行使股东权利,且协议中有一句关键表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股权变更登记另行协商”。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协议已生效,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协议效力,仅影响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遗嘱中处分已赠与股权的部分无效。最终改判长子享有15%股权,其余按遗嘱继承。
这起案件的转折点在于,律师把继承问题还原为合同问题。遗产继承纠纷的常见思路是审查遗嘱形式要件——打印遗嘱有无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日期是否完备、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有无瑕疵。这类审查固然必要,但往往止步于“遗嘱有效”或“遗嘱无效”的二元判断。而现实中大量继承争议的根源,不在遗嘱本身,而在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股权代持协议、赠与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家族信托合同、保险受益人指定——这些合同与遗嘱并存时如何排序、如何解释,才是真正的胜负手。
合同律师介入继承案件的价值,恰在于此。合同解释有一套成熟的方法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当赠与协议中“变更登记另行协商”这样的表述出现时,合同律师会追问:这句话是附条件还是附义务?是履行期限的约定还是权利保留?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撤销的规定,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本案中赠与协议未经公证,王某在去世前未明确撤销,但其以股东身份持续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撤销?二审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行使股东权利不等于撤销赠与,撤销须有明确意思表示。这一认定既尊重了合同文本,也避免了以行为推定意思的随意性。
从行业视角看,这类案件的启示有三层。其一,财富传承规划需要“合同先行”。企业家往往重视遗嘱的订立,却忽视生前协议的文本质量。一份表述模糊的赠与协议,其破坏力可能远超一份形式完备的遗嘱。其二,继承纠纷的代理思路应当前移。合同律师在审查遗嘱之前,先梳理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全部合同,绘制权利义务图谱,判断哪些合同构成遗嘱的“前置安排”、哪些与遗嘱冲突、冲突时依何规则排序。其三,诉讼策略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应分层论证。未办理变更登记不等于合同无效,这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确立的区分原则,但在继承纠纷中,这一原则常被忽视,当事人容易把“没过户”直接等同于“没给”。
回到这起案件,长子最终拿回的15%股权,与其说是遗嘱解释的胜利,不如说是合同解释的胜利。遗嘱处分的是遗产,而赠与协议处分的是生前的财产安排;遗嘱不能覆盖已经通过有效合同处分的财产,这是遗产范围界定的基本逻辑。合同律师在继承案件中的角色,不是替代家事律师处理亲情纠葛,而是用合同法的工具,把“被继承人到底留下了什么”这个问题回答清楚。遗产范围清楚了,继承才有起点。
遗产继承从来不只是家事。每一份遗嘱背后,都可能站着一份被遗忘的合同。找到它、读懂它、界定它,是法律人给逝者与生者之间最好的交代。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565231493@qq.com
上一篇:一场手术后的漫长和解:从一起医疗纠纷看主任律师调解的专长边界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