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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律师名誉侵权案:当法律尊严遭遇“网络审判”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7 阅读数:358 +人阅读

2024年,一起涉及北京某知名律所高级合伙人的名誉权纠纷案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罢了。该案当事人张律师,曾代理多起重大经济犯罪辩护案件,因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对某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质疑言论,被对方以“诽谤国家机关”为由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并非自然人,而是某基层法院的官方账号;被告则是一名执业超过十五年的金牌律师。法律人与司法机关对簿公堂,争议焦点直指律师在公开场合表达司法评价的权利边界。


案件始末:一条微博引发的诉讼

2023年9月,张律师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帖,批评某法院在一起受贿案中“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该微博被转发超三千次,多家法律自媒体跟进报道。三天后,该法院以官方名义向张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删除并书面致歉。张律师拒绝,认为自己的言论属于“对司法工作的正常批评和监督”。随后,该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另一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律师“捏造事实、诋毁司法形象”,构成名誉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律师的微博确实使用了“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等批判性措辞,但其中关于“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陈述,与案卷中辩护方多次提出排除申请、法院均未采纳的事实基本吻合。法院认定,张律师的言论虽有情绪化表达,但未超出“基于事实的合理批评”范畴,不构成诽谤;且法院作为公权力机构,对批评负有更高容忍义务。据此,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律师执业言论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针对司法程序公开发表批评意见,是否受到名誉权法的约束?其言论边界如何划定?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包括执业言论受法律保护。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要求律师“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在此类案件中尤其关键。


从侵权构成要件看,名誉侵权需满足“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行为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权力主体”的名誉侵权认定持更审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对公权力的批评,即便言辞激烈,只要不涉及虚假事实、不突破法律底线,一般不认定为侵权。本案中,张律师的言论核心指向“未排除非法证据”这一程序性事实,该事实有卷宗材料佐证,属于可验证的客观陈述。法院最终认定其不构成侵权,正是基于这一逻辑。


除此之外,本案还涉及“网络言论的传播责任”问题。张律师作为拥有数万粉丝的法律大V,其言论影响力远超普通网民。但法院并未所以加重其注意义务,而是坚持“事实真假”作为侵权认定的首要标准。这意味着,律师在公开平台发声,只要确保核心事实真实、不恶意诋毁,其批评权应受到尊重。


行业启示:法律人如何在互联网时代自处

这起案件为法律从业者,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群体,提供了几点重要的认知增量。


其一,律师的“监督者”角色不应因执业身份而弱化。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是司法程序最直接的观察者。对于程序违法、证据瑕疵等问题,律师有义务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质疑。随着互联网普及,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声援案件,这既是个人表达,也承载着推动司法透明的社会责任。本案判决表明,只要基于事实、不恶意诽谤,法院对律师的批评言论持宽容态度。


其二,律师需要区分“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界限。事实陈述可以验证,价值判断则带有主观色彩。在公开发言时,律师应优先使用客观化表述,避免使用“枉法”“腐败”等容易引发歧义的定性词汇。即便确有程序瑕疵,也应聚焦于“未依法排除”等行为描述,而非直接给司法人员贴上负面标签。本案中,张律师的微博虽然激烈,但核心事实有据可查,这是其胜诉的关键。


其三,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应当提高对批评的容忍度。司法权威不是靠压制批评确立的,而是依靠公正裁决和程序正当赢得公众信任。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也向司法系统传递了一个信号:允许律师在合理范围内公开讨论案件,不仅不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反而能促进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


结语:法律尊严在对话中生长

这起“律师告法院、法院反告律师”的连环诉讼,看似是一场程序较量的闹剧,实则折射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沟通机制的缺失。当律师与法官在法庭之外,通过诉讼来解决专业分歧,说明现有的监督与反馈渠道有待完善。但另从一方面说,法院最终没有利用权力优势压制律师言论,而是接受裁判结果,这本身就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金牌律师名誉侵权案:当法律尊严遭遇“网络审判”

法律人的尊严,不来自头衔,而来自对事实的尊重、对规则的敬畏、对公平的执着。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律师更要善用声音,既要敢于发声,也要审慎表达。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在每一次对话中生长出更有力量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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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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