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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外:当“出庭律师”名誉权纠纷,撕开律所实力的浮华表象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387 +人阅读

2024年深秋,一则关于某知名律所被其前出庭律师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消息,在法律圈悄然发酵。原告是曾在多起亿元级商业诉讼中担任主辩的资深律师,而被告,正是他曾经效力、业内号称“诉讼天团”的某区域头部律所。这一案件,让一个长期潜伏在行业水面下的问题浮出:律所的“实力”究竟是靠营销堆砌,还是真正由每一个出庭律师的案场表现铸就?


从“金牌合伙人”到“被告代理人”

故事的主角林律师(化名),曾在某律所执业近十年,代理标的额累计超过50亿元。2022年,林律师因个人发展原因离开该所。不久后,原律所在其官网、官方公众号及多个第三方法律服务平台,更新了“核心团队介绍”和“代表业绩”栏目。其中,林律师曾主导胜诉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件,被标注为律所的“独立研究成果”;另一起涉案金额达8.7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所宣传为“本所诉讼团队协同作战取得突破性成果”。


但林律师指出,这两起案件中,从立案、证据梳理、代理词撰写到庭审辩论,几乎由他一人独立完成,原律所仅提供了行政支持和形式上的合伙人文书签章。更令林律师难以接受的是,律所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年度十大经典案例”宣传海报中,刻意将他当年出庭的照片裁剪掉背景中的律所logo,并配文“某顶级律所诉讼团队深度参与”。


2023年5月,林律师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原律所诉至法院。2024年2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律所未经原告同意,将其个人业绩纳入律所整体宣传,且未客观标注原告的实际贡献角色,构成对原告作为独立执业律师专业形象的负面评价,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官网首页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七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法律天平上的“团队”与“个人”

这起案件的法律焦点,核心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名誉权的界定。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而律师的专业声誉,是其在法庭上每一次质证、每一份代理词、每一次决定生死攸关的庭辩中,一滴一滴积累起来的。律所作为组织体,享有对其团队成果进行宣传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无限度的。


法庭之外:当“出庭律师”名誉权纠纷,撕开律所实力的浮华表象

法院在说理部分明确指出:律所对外宣传时,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将一个独立出庭律师的核心业绩完全归为律所“整体实力”,尤其是当该业绩的核心贡献者已经离职、且律师本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这种宣传行为就在客观上导致了第三方的误解——即律师的专业能力被矮化为“平台背景”,而非个人实战功底的体现。裁判书中的这段话值得深思:“律所的宣传应当诚实、客观,不得将律师个人执业经历中的智力成果,以组织名义进行超越合理范围的归集。”


从法律适用层面看,这不仅是名誉权纠纷,也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边界。当律所用离职律师的成果来证明自身“诉讼实力”时,对客户方、对同行、对潜在合作者而言,都构成了某种程度的误导。这种“实力包装”,表象上是商业运营的正当策略,实质上是对法律服务行业专业主义精神的侵蚀。


律所“实力”的真相:平台与人的共生

这起案件在行业内外引发的连锁反应,远比12万元赔偿金深刻。不少企业法务和同行律师私下讨论:我们选择律所时,看重的是律所品牌,还是具体办案的那个律师?一个残酷但真实的答案是:在重大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买的是“出庭律师”的脑子、经验和临场应变,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前台的大理石墙面。


法律服务的本质是高度个人化的智力服务。在这个行业中,律师个人与律所平台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共生关系。律所提供品牌背书、案源对接、行政支撑,律师则用个案结果回馈平台声誉。但当这种共生失衡,当平台试图将个人贡献无限“公有化”时,损害的不仅是律师个体的尊严,更是整个行业对“专业价值”的敬畏。


这起案件给律所管理者的警示是:在追求品牌效应的同时,必须建立透明的业绩分配与宣传授权制度。一位合伙人曾私下感叹:“我们总说‘律所的实力就是律师的实力’,但到了宣传时,却总喜欢把律师变成‘律所成就的附庸’,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自信。”


法庭之内,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法庭之外,律师同样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专业形象不受歪曲。这起名誉权诉讼,看似是个体与组织的对抗,实则是对法律服务业价值底色的校正——真正的律所实力,从来不是靠包装和裁剪“既往功勋章”获得的,而是在每一个独立律师被充分尊重、被如实对待的环境中,自然生长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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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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