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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股权激励资深大律:从一起高管期权仲裁案看股权激励的行政法边界

作者:admin时间:2026-09-16 阅读数:381 +人阅读

在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的执业领域,股权激励纠纷近年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哟。2023年至2026年间,随着科创企业批量进入行权兑现期,大量隐藏在高管聘用协议背后的期权争议集中浮出水面。这类案件的核心矛盾往往不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而在于股权激励收益能否被纳入劳动报酬范畴、进而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一看似程序性的问题,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在仲裁阶段获得救济,还是必须另案提起公司诉讼。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高管期权争议仲裁案,恰好触及了这一前沿地带。当事人系某智能驾驶科技公司原首席技术官,2019年入职时与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及《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分四年归属共计120万股期权,行权价格每股1元。2023年公司启动上市前股权重组,该高管被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第四批期权归属仅差两个月。公司主张期权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解除劳动关系即丧失未归属期权,拒绝任何补偿。而当事人认为,期权是其薪酬包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恶意阻止归属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劳动仲裁委最初以“期权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笔者团队随即调整策略,将争议焦点从“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转向“公司解除行为是否构成对归属条件的恶意阻却”,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条件成就拟制的规则,主张公司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同时,我们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广义解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第196号指导案例中关于“用人单位以自身行为阻却股权激励条件成就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裁判要旨,最终说服仲裁委受理并支持了当事人第四批期权的现金补偿请求,补偿金额按公司最新估值折算逾800万元。


此案折射出一个关键法律问题:股权激励争议的行政监管边界何在?从行政诉讼栏目关注的视角看,劳动行政部门对股权激励的介入始终保持着审慎克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监察范围限于工资、工时、社保等法定劳动基准事项,而股权激励作为用人单位自主分配的激励工具,行政机关通常不予干预。但若企业将股权激励作为规避工资总额管理、变相压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工具,则可能触发行政监管。例如,某互联网平台企业曾将销售团队30%的绩效薪酬强制转为虚拟股权,被劳动者举报至人社局,最终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责令补发并加付赔偿金。


劳动律师股权激励资深大律:从一起高管期权仲裁案看股权激励的行政法边界

这提示我们,劳动法律师在股权激励领域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仲裁诉讼的对抗技巧,更在于帮助企业构建合规的激励架构。资深大律的介入时点应当前移至方案设计阶段,重点审查三个维度:其一,激励标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违规回购;其二,行权条件与劳动关系解除的挂钩条款是否过度限制劳动者权益,是否构成变相竞业限制;其三,退出机制是否设置公允的回购定价规则,避免“离职即无偿收回”的霸王条款。只有将劳动法思维嵌入公司治理顶层设计,才能真正实现激励与合规的平衡。


从更宏观的行业启示看,股权激励纠纷的裁判尺度正在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公平”演进。过去企业常以“股东身份”对抗劳动者主张,而今仲裁与司法实践更倾向于穿透协议表象,审查激励收益是否具有劳动对价属性。对于企业法务而言,这意味着任何试图以股权外衣规避劳动债务的安排都将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对于律师同行而言,这要求我们在劳动法与公司法、民法典的交汇地带建立复合型知识体系。股权激励的本质是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契约耦合,唯有尊重这一本质,才能在争议解决中找准法律适用的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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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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