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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中的企业生机——从一则最高法案例看法官视角下的违约责任边界

作者:admin时间:2026-08-15 阅读数:496 +人阅读

202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关于商事合同僵局处理的再审判决,在法律圈引发持续讨论呢。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家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材料采购协议,因市场行情剧烈波动,制造企业单方面通知中止履行,供应商诉请继续履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二审均支持供应商,但最高法再审改判,在维持违约金条款效力的同时,对继续履行请求予以否决,转而适用违约损害赔偿路径,并参照合同履行期间平均利润水平酌定损失范围。


这个判决的戏剧性在于它打破了一种惯性认知:并非所有违约方都必须被强制“履约到底”。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明确指出,当继续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且守约方完全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获得等价救济时,强制履行不再是唯一或最优选项。这一立场并非新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早已规定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例外,但实践中法院普遍审慎适用。最高法此次以再审程序明确表态,无疑给大量陷入长期合同僵局的企业释放了一个信号:法律不再鼓励“双输式”的勉强维持。


回看我们团队去年处理的一起股权回购纠纷,更能体会这一裁判导向的实务分量。某科技公司A轮融资时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三年内未达成合格IPO,创始股东须按年化12%利率回购全部股权。后因行业监管政策突变,上市无望,投资方要求创始股东个人承担近两亿元回购款。创始股东个人资产远不足清偿,而其名下另一家运营公司现金流稳定,若强制个人破产,投资方实际回款率可能不足三成。我们代理创始股东,在诉讼中提出两点核心抗辩:一是对赌失败系政策变化所致,属情势变更而非商业风险;二是要求回购全部股权将导致创始人丧失控制权,进而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稳定,最终损害包括投资方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法院虽未完全采纳情势变更主张,但参考最高法上述判决思路,在调解阶段促成双方达成“股权部分回购+未来三年业绩对赌顺延”的替代方案。投资方最终获得比强制清算更高的实际回报,创始人保住了企业控制权,实现了一种超越“非黑即白”的商事解纷。


这两个案例共同指向一个深刻的实践命题:合同不是机器上的齿轮,咬合不住就必须报废。当履行陷入僵局,法律真正应当权衡的是社会总福利。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当然值得保护,但若保护方式本身造成更大浪费——无论是运营中的企业停摆,还是个人债务雪崩式的连锁反应——那么法官就有理由在违约金之外寻找更精致的救济工具。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这带来两个直接的认知更新。其一,在设计违约责任条款时,不必一味追求“惩罚性克制”,而应更多考虑“替代履行成本”的计算方式。违约金高低本身未必决定裁判结果,真正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是违约金是否覆盖了守约方在替代交易中实际增加的支出。其二,当企业自身陷入违约困境时,不应仅从“如何减少赔偿”的对抗性思维出发,而应主动提出“维持交易关系下的轮换履行方案”,这在当前司法生态下具有更高的可行性。法院对和解方案的接受度,远比想象中开放。


我们观察近三年与合同僵局相关的省级高院典型案例,发现一个显著趋势:裁判文书的说理密度显著提升,尤其是关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继续履行是否造成显失公平”等实质判断,法官越来越愿意展开经济学分析,而不仅仅停留在法条注释层面。这背后是最高法近年来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与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双重作用。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代理合同案件时,单纯罗列法条和判例已不够,必须引入行业数据、商业测算甚至第三方评估报告,帮助法官建构“继续履行将产生何种具体损失”的认知框架。


合同是商业社会的血管,而诉讼是血管堵塞时的手术。最好的手术不是切除,而是架桥。最高法这则判决以及我们亲历的调解实践,共同展示了法律这门艺术在商业领域的微妙平衡:既不让违约者无成本地撕毁承诺,也不让守约者借助司法权力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红利”。企业真正的风险从来不是签了一份不完美的合同,而是不知道在合同破裂时,法律究竟愿意给双方多大的修复空间。理解这一点,比掌握任何模板条款都更重要。


合同僵局中的企业生机——从一则最高法案例看法官视角下的违约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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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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