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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袍下的工伤困局:执业律师能否成为自己的“维权律师”?

作者:admin时间:2026-07-28 阅读数:250 +人阅读

2025年3月,一份来自某省级高院的终审判决在法律界引发震动:一位在执业途中遭遇车祸的律师,其工伤认定申请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被法院驳回。判决书上的那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像一记重锤,敲碎了许多同行心中“律师也是劳动者”的朴素认知。


律袍下的工伤困局:执业律师能否成为自己的“维权律师”?

这并非孤例。近三年来,随着律师行业规模突破70万人,执业律师因工作受伤后申请工伤被拒的案例呈上升趋势。当那些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律师,自己站在工伤认定的对立面时,法律规则的边界与行业制度的盲区同时暴露在聚光灯下。


一场车祸背后的身份之争

2023年7月,北京市某律所执业律师李某,在前往外地法院开庭的高速公路上遭遇连环追尾,导致腰椎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花费12万余元。李某所在的律所为其购买了商业意外险,赔付了3万元医疗费用。但面对后续康复费用和近半年的误工损失,李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该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委托所在律所的另一位同事代理,将社保部门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与律所之间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律师以个人名义执业,自行承担执业风险,律所不向其支付固定工资,二者不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法院据此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李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李某提交了律所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记录、年度考核中律所出具的执业表现证明、律所制定的考勤制度和纪律处罚规定等证据。2024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指出,律师虽在形式上接受律所管理,但核心在于律师以独立主体身份对外承接业务、获取报酬,并非以提供劳动获取对价。


这一判决结果,与此前多地类似案件保持高度一致。2024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同样认定,执业律师与律所之间属于“特殊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法律依据与制度困境的深层博弈

从法学理论层面审视,工伤认定的基石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重特征。律师行业恰恰在上述三个维度呈现显著的特殊性。


律师的收入结构是问题的核心。实务中,绝大多数律所对执业律师采取“提成制”或“固定费用制”,律师的收入直接与案件代理费挂钩,律所不承担固定工资义务。这种模式使得律师在经济上不具有对律所的依附性。这当儿,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可以自主选择在任意律所执业,执业地域不受限制,这进一步削弱了人格从属性。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制度设计的逻辑错位。工伤保险制度诞生于传统用工模式,其预设前提是雇主对雇员具有完整的指挥监督权并承担相应风险。而律师行业正在经历从“单位制”向“平台化”的转型——律所更像是专业资源的集成平台,律师则是在平台上自主经营的独立主体。这种新型工作关系,令既有法律框架难以精准适用。


近年来,部分地方尝试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试点来覆盖律师群体。例如,广东省2023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将律师纳入参保范围,但参保方式为“个人自愿缴费”,而非传统的单位强制缴纳。这种折中方案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境,却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律师的工伤风险仍然由个人而非行业共同承担。


行业反思与未来路径

一起看似简单的工伤认定案,折射出法律服务行业在高速发展中遗留的制度盲区。对于全国70余万执业律师而言,缺少工伤保障意味着在执业道路上面临着一道隐形的风险屏障。尤其是那些频繁出差、长期驻外的律师,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风险系数更高。


从行业治理的角度审视,建立律师行业专属的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已刻不容缓。有学者建议,可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律协、保险机构设立律师职业伤害互助基金,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律师因公受伤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和支付渠道。这当儿,推动修订《律师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将执业律师与律所的关系明确界定为“准劳动关系”或“特殊用工关系”,为工伤认定的适用预留制度空间。


对于执业律师个体而言,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律所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职业伤害保障条款;自行购买包含意外伤害、医疗、失能收入损失的高保额综合保险;在执业过程中保留工作行程、差旅记录等相关证据。这些看似繁琐的预防措施,在风险来临时可能是末了说的防线。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那位年近五旬的律师最终选择了和解。社保部门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其3万元困难补助;律所也主动承担了剩余医疗费用。但对于更多面临同样困境的同行而言,一纸“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成为他们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体系之外的理由。


职业无尊卑,保障当平等。当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的权益据理力争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值得法律的温柔以待。在法律与现实的裂隙中,制度的完善总是从个案争议起步。期待不久的将来,每一位穿上律袍的法律人,都能在执业途中获得一份坚实而确定的职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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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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