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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名誉侵权案的边界与警示——从一起无罪辩护引发的连环诉讼谈起

作者:admin时间:2026-08-30 阅读数:295 +人阅读

一纸无罪判决,让当事人重获自由,却让辩护律师陷入另一场官司的漩涡哟。2024年,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一位刑事律师在为涉嫌合同诈骗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无罪结果后,将辩护意见的关键摘录发布在律所官网,不料引发原案被害单位提起名誉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定律师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并赔礼道歉。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罕见地使用了“律师在合理范围内披露司法文书,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一表述。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非案情本身,而是一份公开的辩护意见到底属于“正当执业行为”还是“舆论中伤”。原告主张,律师在无罪判决尚未生效、刑事程序尚未完全终结时,将涉及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指控公之于众,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而律师一方则援引《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的规定,强调其发布均来自案卷材料,是对司法文书的客观转述,没有任何捏造或侮辱性言辞。


刑事律师名誉侵权案的边界与警示——从一起无罪辩护引发的连环诉讼谈起

二审法院的改判逻辑值得深思。合议庭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判断律师名誉侵权是否成立,不能脱离言论发出时的具体语境和利益平衡。刑事辩护天然具有对抗性,辩护意见中必然包含对控方证据的质疑、对不利情节的批驳,甚至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重构。如果仅因这些可能让关联方感到不快就认定为侵权,等于变相限制了律师的辩护空间。更关键的是,律师发布的必须以生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托,且不得进行脱离原文的夸大或恶意引申。


这起案件在律师圈引发广泛讨论,并非因为其裁判结果有多出人意料,而是它划出了一条此前模糊的边界。实务中,许多刑事律师习惯将成功的辩护词、取保候审申请甚至会见笔录整理成文对外发布,作为专业能力的展示。但这种展示并非毫无风险。2023年,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中,律师因在公众号文章中引用了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细节,被对方当事人起诉名誉侵权,最终虽通过和解解决,但律所品牌形象已受损。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名誉权纠纷中的“公共利益”考量正逐渐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维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第143号指导案例中明确,对涉及公共事务的评论,应给予行为人更大的言论自由空间。刑事辩护关乎公民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天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所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言论——无论是法庭内的辩论还是法庭外的必要披露——都应获得比普通民事主体更宽松的免责空间。但宽松不等于无边界,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一致的裁判标准:第一,所发布必须源于案件材料,不得虚构;第二,表达方式应保持理性克制,避免使用“骗子”“勾结”“黑幕”等情绪化贬损词汇;第三,发布范围应限于专业讨论或必要告知,而非刻意扩大传播;第四,在案件终审前,对外披露应尤其谨慎,最好附注“案件审理中”的说明。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这起改判案件的启示是双重的。从一方面说,它确认了律师运用专业法律文书进行正当宣传的权利,那些真实、客观、依托于裁判文书的辩护观点展示,不会仅因关联方不悦就被法律否定。另从一方面说,它提醒律师在创作时需建立“三道防火墙”:事实关——确保每一处引用都能在案卷中找到对应;措辞关——用法律语言替代道德审判;时机关——优先选择裁判文书已生效的案件进行复盘分析。


刑事辩护的尊严,既在于法庭上的据理力争,也在于庭外的专业表达。当律师将一份辩护词转化为公众可读的文章时,他实际上是在用一种更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本应促进司法公信,倘若因边界不清而让律师动辄得咎,反而可能让真正有价值的专业讨论噤声。好在这起改判案例给出了积极信号:只要守住法律底线,律师的言论自由与职业权利终会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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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律师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 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服务 | 咨询热线:1500717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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